票据上的签章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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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上的签名
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
(1)发票时,由出票人签字;转账时,由背书人签字;承兑时,由承兑人签字;保证时,由保证人签字。
【提示】上述签名使签名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字。
提示由代理人签字,但:①被代理人在有效代理情况下承担票据责任;②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字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持票人行使票据权时,由持票人签字。
【提示】持票人签字表明其票据权已满足,所有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已消除。
2.如何正确签字?
(1)自然人签名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上的姓名)。
(2)单位签字
①单位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提示】一般单位在票据上签字必须由两部分组成(公私并存):符合规定的单位章 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
②支票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应当预留银行签字。
【提示】如果支票出票人未加盖与本单位在银行预留签字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出票人公章,签字人应承担票据责任(虽然出票人签字与预留银行签字不一致,银行将拒绝支付,但支票本身仍属于有效支票,出票人和其他在支票上签字的债务人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③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字,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情形 |
后果 |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 |
票据无效 |
承兑人和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 |
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 |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 |
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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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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