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0〕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响应各行各业对审计质量的关注,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标准。

制定(修订)标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标准5101-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标准5102-项目质量审查(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1121-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修订),现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自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并开始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并开始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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