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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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隶属章节目录】
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 经济发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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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公平行为主体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中间产生的合同书纠纷和别的资产利益纠纷,可以仲裁。
2.以下纠纷不可以仲裁
(1)婚姻生活、收留、监测、抚养、承继纠纷;
(2)依规应该由行政单位解决的行政部门异议。
表述
(1)与人身安全相关的婚姻生活、收留、监测、抚养、承继纠纷,不可以报请仲裁;(2)行政部门异议,被告方可以申请办理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法,但不可以报请仲裁。
3.以下纠纷不适合《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法规专业给予调节:
(1)劳务纠纷;
(2)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的农牧业承包协议纠纷。
表述
(1)劳务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劳务纠纷协商仲裁法》;(2)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的农牧业承包协议纠纷可以申请办理仲裁,但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运营纠纷协商仲裁法》。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試有关知识点出自郭守杰教师《经济法》讲课教材
(文中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内容,仅作学生学习培训应用,严禁一切类型的转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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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桂英
链接:https://www.58edu.cc/article/1514061008451252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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