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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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知识要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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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 经济发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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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中级会计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理应以书面通知签订,口头上达到仲裁的法律行为失效。

2.仲裁协议理应具备以下內容

(1)请求仲裁的法律行为;

(2)仲裁事宜;

(3)选中的仲裁联合会。

3.合理的仲裁协议

合理合法合理的仲裁协议具备清除起诉地域管辖的功效,在彼此被告方产生协议书承诺的异议时,任何一方只有将异议递交仲裁,而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一方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审理前递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理应驳回起诉;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审理前未对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提出质疑的,视作舍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理应再次审判。(2016年大题)

4.仲裁协议具备自觉性,合同书的变动、消除、停止或是失效,不危害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5.仲裁协议的失效

(1)承诺的仲裁事宜(如婚姻纠纷)超出法律法规的仲裁范畴;

(2)无民事行为人或是限定民事行为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用威逼方式,驱使另一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宜或是仲裁联合会沒有承诺或约定不清晰的,被告方可以合同补充协议;达不了合同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失效。

6.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质疑时

(1)被告方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争议的,理应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审理前请求仲裁联合会作出决定或是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2)一方请求仲裁联合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試有关知识要点出自郭守杰教师《经济法》讲课教材

(文中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内容,仅作学生学习培训应用,严禁一切类型的转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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