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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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strong>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强> 强>
[章节]
第 1 章一般性讨论 - 第 7 单元行政复议
[内容导航]
1。可以重新考虑或提起诉讼
2。先复议后诉讼
3。只复议不打官司
4。或诉讼或裁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复议与诉讼
在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中,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和诉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偷税漏税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2。复议后诉讼(预复议)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的,必须先纳税,再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土地、矿产、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行为,对海域等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只复议不诉讼(终复议)
只复议不起诉,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调整或者征地行政区划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海域为最终区域。
4.或诉讼或裁决
或诉讼或裁决,是指在诉讼和申请国务院裁决时只能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国务院裁定,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定。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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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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