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珍惜备考时间,掌握知识重点,梳理考试内容,一定能顺利通过考试。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已经整理完毕,快来学习吧!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_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基本知识点

【知识点】 异议股东回购权< /strong> >

【章节】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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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LC

2.有限公司

中级会计

反对股东回购主张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5年盈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 p>(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只有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回购股份.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择摘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本文为东澳会计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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