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聪明源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要想考出好成绩,就必须在备考中不断积累!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基础准备阶段已经开始.同学们,趁现在打好基础!

股东诉讼_2022中级会计与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知识点】< strong>股东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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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 第二单元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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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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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代表诉讼

中级会计

股东诉讼

1、直接股东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寻求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的,如果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寻求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报告诉讼程序。

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之日起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收到请求后,或者情况紧急未立即提起诉讼的,如果诉讼将给公司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益。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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