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pdf免费版高清完整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由人民法院研究室民庭人员撰写,务实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系列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pdf免费版可以帮助您正确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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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根据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编写,对司法解释第552条的全部内容一一解读,并修改要点,说明修改原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司法解释的适用提供了全面、客观的指引,在适用过程中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特别是在修改后的规定中附加了典型案例,采取了旧事新解释的方法。分析。同时,与司法解释规定中涉及的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联系。
本书特色: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庭法官主编。
★综合。本书文体包括:文章主题、修改要点、修改原因、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索引等。
★ 精致。本书以精炼的语言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了全面解读。主要读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政法院校师生。上架建议: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
作者介绍
杜万华,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和Law,法学专业,拥有硕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法官。
目录
文章编号前加*表示修改文章,★表示新文章,▲表示文章有典型案例,无符号表示保留文章。
1、管辖权
*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和海事海事案件的横向管辖和特殊管辖】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公民经常居所】
*第五条【针对个人合伙企业和无办事处合伙企业的诉讼】
地域管辖]
*第六条【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
*第七条【迁出户口未落户时的地区管辖】
*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
区域管辖]
*第九条【追讨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地区管辖】
*第十条【对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案件的地域管辖不服】
*第11条【双方为士兵或军事单位的地区管辖】
*第十二条【离婚案件中离家的当事人的地域管辖】
*第十三条【华侨在中国境内结婚定居国外,对国内离婚有管辖权】
*第十四条【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在中国的离婚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区】
管辖权]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境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管辖】
★第十七条【双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才分家财产
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销售合同的履行地】
*第21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区管辖】
★第二十二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支付令申请的地区管辖】
*第二十四条【侵权地点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十六条【产品和服务质量侵权诉讼的地区管辖】
*第二十七条【申请诉前保全造成损失的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纠纷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管辖协议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订立管辖协议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变更的地区管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第34条【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后产生的财产】
争议中约定的管辖效力]
★第三十五条【一审前被认定无管辖权的案件的处理】
第 36 条【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处理】
第三十七条【持续管辖原则涉及当事人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
法规变更]
*第三十八条【管辖不变原则涉及行政区域变更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管辖不变原则涉及反诉、增加或变更诉求】
规定]
*第40条【申请指定管辖】
*第41条【指定管辖的判断】
★第四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第二,避免
▲★第四十三条【与法官有特定关系的回避】
▲★第四十四条【裁判员回避具体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法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和
例外]
★第四十六条【依职权拒绝】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撤回权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法官范围】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人由法官回避】
3、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好的]
*第51条【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52条[其他组织的定义]
第五十三条【不作为其他组织且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
附属条例]
*第五十四条【关联人形式的民事活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第五十五条【有继承人或者诉讼当事人死亡】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对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的认定]
*第五十七条【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确定】
▲★第五十八条【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伤害】
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六十条【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主体
资格]
*第61条【调解协议案双方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行为人为当事人的几种情形】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后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注销当事人的认定】
第65条【因借款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原因发生】
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六条【保修合同纠纷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如发生损害,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纠纷时
各方确认]
★第六十九条【死者近亲属的主体资格】
*第七十条【继承诉讼的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共有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73条【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增加共同原告的程序】
*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的下限】
*第76条【代表的选举和未选举代表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人数不定无法选择时的代表人选】
处理]
*第七十八条【代表人数及其委托代理人人数】
*第七十九条【代表诉讼公告】
*第 80 条【再判决的延伸】
*第八十一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第82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第八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近亲属的姓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党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诉讼】
▲★第八十七条【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 89 条[授权书]
前言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引:
三是删除“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的规避方式规定。原因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规定可直接适用,无需重复司法解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除本条第3、4项外,本条不规定其他“利益”情况。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然而,“其他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法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关系,如亲属、朋友、同学、师生、前同事、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但该规定并非司法解释,决定回避的具体程序和未被回避的责任问题尚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应用较少。本案将涉及法官或本案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同学、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的亲密关系,或者仇恨或敌对的关系。 、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和“有仇恨、敌对关系”等概念还比较模糊,而且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本身无法明确界定。有遗漏在所难免,否则可能导致利益认定的扩大。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其他利益”的认定应逐案分析。最终的《回避规定》并未对“其他利益”作出详细规定。
作者:齐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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