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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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Liquidation_2022中级会计与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清算 < /strong>

【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单元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

[内容导航]

1.自行清算

2、指定清算

3.清算组的权力

4.索赔登记

5、财产清算

6、确认清算方案

7.注销

中级会计

公司清算

1.自行清算

(一)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导致资产贬值、亏损、公司财产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属于造成的损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疏忽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不能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指定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已成立清算组,仍故意拖延清算的;< /p>

③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选择: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在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人员;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相关的未清业务;

(4)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p>(5)清理债权债务;

(6)公司清偿债务后处置剩余财产;

(7)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代表公司。

4.债权登记

(一)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负责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二)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财产清算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额,包括依法应当分期到期的出资额和尚未到期的出资额,应视为清算财产。

6.清算方案的确认

清算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注销登记

(一)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清偿债权债务,未发生或清偿还款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赔偿、应付税金(滞纳金、罚款),且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承诺书和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公司可以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吊销或者被列入异常名单的经营业务,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四)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关于终止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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