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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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s of Partnerships_2022中级会计与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br>

[知识点]合作类型< /strong>

【章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位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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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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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类型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全部”:所有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形式如何,无论是否执行公司事务)均应对所有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先看债,后找人”: (1)一般公司债,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定公司债务,由特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的特点是“先找人,后确定责任”:(1)有限合伙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对所有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则有限合伙人应承担与该交易相同的责任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擅自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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