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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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伙伴关系和第三人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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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位普通合伙
[内容导航]< /strong>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
2.合伙人债务清偿
合作伙伴关系和第三方关系
1.合伙企业清偿债务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应先以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还款中的利益,要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追索。
(3)内部追偿
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按照既定比例应承担的金额,则合伙人有权追回超出部分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金额的合伙人。
2.合伙人债务清偿
(一)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代位权。
(二)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从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三)债权人不得接管或者直接出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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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廉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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