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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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特殊普通合伙
【章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位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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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债务
2.具体债务
3.特殊普通合伙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合伙企业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负债的承担上。
1.普通债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在合伙人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具体债务
(一)对外
合伙人或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2)内部
合伙人在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后,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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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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