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会计重要知识点: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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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会计重要知识点: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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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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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 第 1 节收入

【知识点】确定成交价

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按照分配给每项单独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企业预期有权将货物转让给客户的对价金额。

提示:

合约价格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企业代表第三方收取并预计由企业返还给客户的金额应作为负债核算,不包含在交易价格中。

成交价格内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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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回扣、回扣、退款、奖励积分、奖励、绩效奖金、索赔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此外,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收取不同金额对价的合同也被视为可变合同。

提示:

“现金折扣”不计入财务费用,按可变对价相关规定核算。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主体应根据预期价值或最可能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

(2)交易价格中包含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预期价值或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后,包含在交易价格中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满足限制性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应超过相关不确定性 消除后,累计已确认收入不太可能发生重大转回。

需要说明的是,交易价格中包含可变对价的限制不适用于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同意按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使用费的情况。客户。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主体应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真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和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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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的重要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假定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的差额,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在合同开始日,如果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则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可能不予考虑。

虽然货物转移给客户与客户付款之间存在时间差,但两者之间的合同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1)客户已经支付了货物的预付款,可以自行决定这些货物的转运时间。例如,一家公司将其发行的储值卡出售给客户,客户可以随时使用该卡在该公司购物;再比如,某公司给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可以随时在公司兑换这些积分。

(2) 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可变的,对价的金额或支付时间取决于未来事件是否发生,且该事件实质上不受客户控制或企业。例如,对实际销售额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合同中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当前售价之间的差异是由于为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原因,该差异与产生差异的原因相称。例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旨在为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防止另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另外,在一些交易中,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与收款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较长,而产生这个时间间隔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而时间间隔是执行上述程序的必要时间,其性质不是提供融资利益。

例如,如果企业从事光伏发电业务,作为发电收入对价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的征收时间与该公司并网发电之间的时间并网发电和发电收入的确认可能超过一年;对于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作为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一部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征收时间与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与确认收入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1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企业获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补贴等资金中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重大融资成分(不含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如下表所示:

确认收入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入

各期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入

贷款:财务费用

收到时每期

借:银行存款

贷款:长期应收款

收到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成本

贷:合同负债(未来确认的收入金额)

在各期间确认利息费用时< /p>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的财务费用

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在确定主要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当采用合同对价名义金额对合同当前售价折现的折现率。商品。 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变化或客户信用风险等原因而改变。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在单项合同层面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而不应在合同组合层面考虑这些合同中融资成分的综合影响对企业整体是否重大。 企业只有在确认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后,才应分别确认主要融资成分的相应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为简化实际操作,若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付款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则本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合同可能不予考虑。公司应对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种简化处理。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在收到或应收客户对价后将商品转让给客户的义务。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客户已支付合同对价或企业已取得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货款的较早时间点,到期应付的金额,应支付收到的金额。或应收款项确认并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货物而获得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因素。

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无条件的付款权只是在合同对价到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收取付款的权利。

3.非现金对价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参考其承诺转让的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给客户。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发生变化的,作为可变对价处理,按照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 公司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发生变化的,不计入交易价格。

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的变化

合同生效日后,非现金的公允价值对价将根据对价的形式而有所不同。发生变动(如权益工具投资本身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的,变动金额不计入交易价格

公允价值考虑和改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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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张志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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