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会计重要知识点: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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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笔记本会计要点:履行各项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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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

[Section]

第十七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 第 1 节收入

【知识点】在每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

在每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即客户取得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一定期限内的履约条件。否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定期限内的履约义务;否则,它是在某个时间点的履约义务,如下表所示。

条件

履行义务

示例

(1)

(1)客户在公司履行合同时取得和消费公司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

定期或定期服务

(2)

(2)客户可以在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控制在建产品

在客户现场建办公楼等

(3)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生产的货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企业有权累计履行部分征收

构建一个只有客户才能使用的特殊资产,或者按照客户的指示构建资产

不可替代使用是指公司由于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不能轻易将产品用于其他目的。

对目前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权利是指在因客户或其他方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支付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的表演。履行部分收到的金额可以补偿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一定时期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使用输出法或输入法来确定合适的合同进度,并在确定进度时合同中,应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输出方式

输出方式主要根据已转给客户的货物价值确定合同的进度给客户,主要包括按实际完成进度测量和对已实现结果的评估。 、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表、完成或交付的产品等 确定绩效进展的方法。

输出方式是直接根据完成的输出计算合同履约进度,通常可以客观反映履约进度。 当输出方法所需的信息不能通过观察直接获得,或者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很高时,可以使用输入法。

(2)输入法

输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输入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材料输入量、工时或花费的机器工时,以及产生的费用。以及确定合同进度的时间进度等输入指标。

提示:

当输出方法需要的信息不能通过观察直接获得,或者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很高时,可能需要输入方法。

企业采用成本法确定合同履行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

①产生的成本不反映公司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例如企业生产效率低导致的异常消耗,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成本等的异常消耗,除非企业和客户是签订合同 这些费用是可预见的,并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②产生的成本与公司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如果企业发生的成本与合同进度不成正比,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为保证成本法能够正确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对于在建造过程中尚未安装、使用或消耗的货物(本款货物不包括劳务)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能够预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在使用成本确定合同进度时,不应将商品成本计入方法,但应按成本金额确认收入,以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业绩:

1、产品不构成单一履约义务;第二,客户在接受相关服务之前,首先获得了对产品的控制权;第三,产品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估计比较大;四是企业从第三方采购商品,未深度参与其设计制造。对于包含商品的履约义务,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对于每项履约义务,主体只能使用一种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并始终如一地使用。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合同交易总价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上一会计期间累计确认的收入,确认当期收入.

本期确认收入=合同成交价×履约进度-前期确认收入

本期确认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x履约进度-前期确认费用

本期确认毛利=本期确认收入-本期确认费用

当合同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企业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按照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至能够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合同履行的进度。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合同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合同进度能够反映合同履行情况的变化。该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3.在某个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当履约义务不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时,应当是在一定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确定客户是否已获得对某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考虑以下指标:

(1)企业有权收取产品的当期付款,即客户对产品有当期付款的义务。

(2)企业已将产品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客户,即客户已经拥有产品的合法所有权。

(3)企业已将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实物。

客户拥有产品的实物并不一定意味着他或她已经获得了对该产品的控制权。

①寄售安排

代销安排是指委托方与收货人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收货人向终端客户销售货物。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委托方)应在企业向其转让货物时评估委托方是否取得了对该货物的控制权。否则,企业此时不确认收入,通常应在商品交付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人在商品售出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计算确认收入。

提示:

受托方取得商品控制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寄售安排。

②管理产品售后安排

代管商品售后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向客户收取货款或取得已售商品的收款权,但直到未来的某个时间 一种安排,其中企业继续持有货物的实物,直到货物交付给客户为止。

在托管商品售后安排下,除了考虑客户是否取得了对商品的控制权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表明客户已获得货物。商品控制:一是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如应客户要求安排;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可单独识别 >,例如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三是产品可以应客户要求随时交付给客户;四是企业不能使用该产品或该产品本身可供其他客户使用。

(4)企业已将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取得了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产品。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标志中,没有一个或几个标志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分析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综合判断其商品控制权是否以及何时转移给客户,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此外,企业应该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观点。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张志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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