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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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经济法经济法关键知识点:担保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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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 单元 1 一般原则

【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债权人应有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债务人的权利代替相对人的债权。自己的名字,但权利债务人自己专有的除外。

从属权利是指附属于主要债权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上主要债权所附带的抵押、质押和利息,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仍构成懈怠。

所谓“债务人独有的权利”,是指基于赡养、赡养、赡养、继承关系而要求支付给付和劳动报酬、抚恤金、抚恤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的权利。 、人身伤害等索赔权。

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其是否专属于债权人的限制。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应得的债权为限。

4、在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即将到期或者未及时提起破产债权,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代位。对方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管理人申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5、交易对手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6、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约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应当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中断诉讼时效。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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