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要想通过孔子学院经济法学科的考试,关键在于准确的理解。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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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
[章节]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元1普通合伙
【知识点】合作伙伴与第三方的关系
合作与第三方关系
1.外部代表的有效性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不得侵害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将其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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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债务清算
(1) 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2)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合伙人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按照自己的还款利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还款比例分别向每个合伙人提出债权。
(3) 内部恢复
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按照既定比例应承担的金额,则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该金额的合伙人追讨超出部分。应该承担。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有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以代位方式行使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
(2)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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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即将开始,时间一点一点过去,同学们要抓紧时间。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 可以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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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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