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2022 年考试即将开始。有两个经济法科目。考试时以准考证信息为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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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章节]
第 4 章合同法律制度 - 单元 3 典型合同
【知识点】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的建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无效:
(一)承包方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2)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被处理方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无效合同。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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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
(1)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拆包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
(3) 禁止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
(4)建设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完成。
(5)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或者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时,开发商可以以总包商、分包商和实际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监理合同
(一)建设工程需要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2) 开发者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按照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实际完成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方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开发方逾期验收的,以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验收竣工,擅自由建设单位使用的,以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之日为竣工日期。
5.进展
(1)当事人对垫款和垫款的利息有约定,承包方按照约定要求返还垫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垫款时的计算标准高于同类贷款。同期部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除外。
(2)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拖欠处理。
(三)当事人未约定垫款利息,承包方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项目拖欠
(一)当事人约定未偿工程款计息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
(2)如无约定,按同一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预付款VS项目欠款
资金 |
项目欠款 |
|
未同意的兴趣 |
不支付利息 |
按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td> |
同意的兴趣 |
根据约定,约定计息标准高于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提前同一时期。 |
按照约定 |
(3) 利息自工程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
②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③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7.承包人优先补偿建设工程价款
(1)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除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该建设项目不适合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优先补偿。
(2)承包人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承包方主张优先赔偿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接收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承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损害施工人员利益,发包人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对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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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22年笔记中《经济法》的重要知识分享,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 可以顺利通过!
(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作者:苏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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