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股东的出资形式

为了提高通关概率,需要打好基础。以下是小编为考生准备的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注意事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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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注:担保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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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

[章节]

第六章公司法制-单元1公司的设立

【知识点】股东出资方式 强>

股东出资形式

1.股东出资方式

(1)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和债权)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利。

(2)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等形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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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后折旧

投资者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因市场原因出资后,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投资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注册

(1)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由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时,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办理过权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出资,并已办理过权变更手续但未交由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应当交由公司,在实际交割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无处置

出资人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当事人对出资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真正的采集系统。

5.投资人以贪污、受贿、贪污、挪用等方式取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拍卖或者变卖其股权。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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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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