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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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失物招领 >< /strong>
【章节】
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四单位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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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
失物招领
发现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失物找寻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失物应当归还给权利人。发现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并与权利人认识的,应当及时通知失物主;失物自索赔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发现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3.权利人悬赏寻回失物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收失物时的义务。
4.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丢失的财物。丢失的财物被他人转让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被无处分权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受让人自被转让之日起2年内返还原物。他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该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在要求返还原物时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
如果丢失的财产无权处分,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除满足善意取得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特殊要求要求,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未要求受让人返还原件。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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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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