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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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四单位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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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在下列情形下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 /p>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依法应当登记的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2.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
有没有惩罚的权利? (一)转让人有权处分的,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受罚权为前提。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价格”,应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数量、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结合因素综合判断比如转账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判断受让方是否善意的时间点为受让方受让的时间(不动产权利依法完成转让登记的时间或动产动产的时间)已交付)。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且无重大过失的,视为受让人是善意的。真实权利人认为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善意取得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当事人仅签订买卖合同,而动产未交付或者不动产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委托财产的占有是指承租人和托管人基于租赁、托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的财产,属于出租人和委托人。失物占有是指在没有权利人意愿的情况下丢失的物,如丢失物、被盗物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但原则上不适用于脱离物。
(1)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 (2)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也可以善意取得抵押、质押权。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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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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