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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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_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基本知识点<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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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四单位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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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级会计

建设用地使用权

1.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的商业用地,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预定用地人的,应当采取招拍挂等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2.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权属证书。

3.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转让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条件。

4.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70年;

(2 ) 50 年工业用地;

(3)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健康和体育用地;

(4) 40 年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土地;

(5) 50 年综合或其他土地使用。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6.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展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7.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依法对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补偿,并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的转会费。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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