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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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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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 第 3 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在确定“不公平的高价”或“不公平的低价”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购买相同商品或可比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同一运营商在其他市场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地区的价格;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采购价格超出正常范围;
(4) 销售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是否显着高于成本的上涨幅度,或者采购商品价格的下降幅度是否显着高于成本的下降幅度交易的相对人力成本;
(5) 其他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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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
禁止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确定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时,应重点关注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
低于成本销售的“正当理由”包括:
(1)生鲜商品、季节性商品、即将到期的商品、积压商品的降价处理;
(2)因偿还债务、转产、停业等原因,低价销售商品的;
(3)在合理期限内推广新产品;
(4) 其他可以证明该行为正当的理由。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
(1) 大幅减少与交易对手的现有交易数量;
(2)延迟、中断和处理交易对手的现有交易;
(3)拒绝与对方进行新的交易;
(4)设置限制条件,使交易对手难以与其交易;
(五)在合理条件下,拒绝交易对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必要的设施。
说明:
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二)交易对手信用记录不良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交易安全的; (三)与交易对手的交易会导致经营者利益的不当损害; (四)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合法的理由。
4.无正当理由,交易对方仅限于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从事下列限制性交易:
(1)交易的对手方只能与之交易;
(2) 限制交易对手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 交易对方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说明:
交易的有限“正当理由”包括:(1) 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的; (二)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 (3) 为保护交易中的特定投资所必需的; (4) ) 证明该行为正当的其他理由。
5.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交易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捆绑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违反贸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忽视商品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组合销售的;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货物运输、交付方式、服务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 交易过程中不合理的收费;
(5) 与交易标的无关的附加交易条件。
说明:
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1) 符合合法的行业惯例和贸易惯例; (二)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的; (3) 实施特定技术所必需的; (四)能够有其他理由证明该行为是正当的。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具有相同条件的交易对手实施下列差别待遇:
(1)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质量等级;
(2)实行数量折扣等不同的优惠条件;
(3) 实施不同的付款条件和交付方式;
(4)实行保修内容及期限、维修内容及时间、备件供应、技术指导等不同售后服务条件。
说明:
区别对待的“正当理由”包括:(1)根据交易对手的实际需要,符合合法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执行不同的交易条件; (2) 新用户的首次交易是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的 (3) 其他可以证明该行为正当的理由。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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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奚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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