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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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Chapter]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单元2商业票据
【知识点】追索权
Recourse
1.获得初始追索权
(1) 到期追索
汇票到期拒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 提前追索
①拒绝接受;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逸;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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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留初始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原因等),将失去对前任的追索权。但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对汇票承担责任。
3.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拒绝承兑或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任,也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时间。逾期未发出追索通知的,持有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迟延通知给前任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任的“第一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消灭。
失去对前一手牌的追索权?
情况 |
法律后果 |
|||
不符合规定的期限提醒接受 |
不符合规定 限期付款提醒 |
未拒绝证明 |
未按规定发出追索通知的截止日期 |
仍然有效 追索权 |
4.追索金额
(1) 初始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或提示付款之日起至结算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③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2) 追索
①从赎回日到还款日的全部还清金额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②发出通知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几个或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2)持票人已对一个或多个汇票债务人开始追索的,仍可对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一人的追索权; (二)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权。如经通知,追索权仍可行使。
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后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对后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
持有人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没有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任”行使追索权。
后背背书: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无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是背书人,则对背书人无追索权。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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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参考考生的学习和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作者:伍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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