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见〔2022〕 18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结算价格相关措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 《基本建设财务条例》(令第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不低于工程竣工价款的80%;同时,在保证工程总(预算)预算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除按规定留存不超过工程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外在合同中,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可由发包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结算过程中,进度款超过工程实际竣工价款的,承包人应当在结算后30日内将多收的工程进度款按规定退还发包单位。

2、当年不能完成的新开工项目,可实行流程结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将施工过程划分为施工工期,并计算、确认并支付期间内已完成的无争议工程量(包括变更、签证、索赔等)。超过已完成部分对应的核定预算(预算)。双方确认的工艺结算文件视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

3、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自该日起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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