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特性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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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制-第六单元担保物权概述
[内容导航]
1.来自属性
2、不可分割
3.对象替换
< strong>担保权益的特征
1.从属财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可分割
(一)主债权未清偿,担保权益人主张对全部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留置财产为可分割财产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等于债务的数额。
(二)担保物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就分割或者转让的担保物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主债分割或部分转让,债务人本人为财产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替代替代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的,担保权益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的赔偿。或获得的赔偿金。有担保债权的履约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二)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抵押权人要求提供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等按照原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优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支付义务人已向抵押人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抵押权人请求支付义务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还款义务,除非该人在收到抵押人要求其还款的通知后仍向抵押人付款。抵押权人要求支付义务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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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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