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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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_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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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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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

中级会计

抵押财产

所谓抵押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占有该财产并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有权获得财产的优先补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在建的建筑物、船舶、飞机;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有地、私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设立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公益事业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代码”真正的采集系统。

当事人以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经审查已解除扣押。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违法建筑为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除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完成法定程序。

3.处所一体化原则

(1)城市房地产

建筑物抵押的,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占用面积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二)农村集体土地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的性质。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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