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都法学 第5辑》刘大炜,杨婷婷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军都法学 第5辑》

【作 者】刘大炜,杨婷婷主编
【页 数】 272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0.08
【ISBN号】978-7-5620-9626-9
【价 格】75.00
【分 类】法学-文集
【参考文献】 刘大炜,杨婷婷主编. 军都法学 第5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军都法学 第5辑》内容提要:

本书内容为中国政法大学经过层层论证,评选出来的优秀论文,纵观全部内容,视角触及到社会的众多方面,内容也涉及了理论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的各个领域,代表着法学研究的前沿和视角。第五辑从投稿的118篇论文中选取了14篇优秀论文。

《军都法学 第5辑》内容试读

初探唐代和离”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以“放妻书”为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1班陈晗

指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所教授张德美

摘要“和离”是唐代的一项重要的离婚制度,并为后世所沿用。本文以敦煌“放妻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兼采其他史料,以求能展示唐代“和离”程序的全貌。本文首先概述敦煌“放妻书”,接着简单梳理唐代“和离”的原因,再重点分析唐代“和离”的程序、效力及后续相关问题,最后简述其影响并对本文内容作出大致总结。唐代的“和离”程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范式,重点有三:一是制作“放妻书”,二是经双方亲属见证,三是官府登记。“放妻书”虽是千年前的和离文书,但其体现的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唐代和离程序“放妻书”

绪论

在唐代以前,离婚主要有“七出”和“义绝”两种方式。关于“七出”的具体明文规定最早出现在汉代《大戴礼记·本命》中:“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虽《大戴礼记·本命》中亦有“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三不去”的限制,但“七出”不需要考虑女方意志,男方单方面决定即可。《公羊传·庄公卷》亦言“妇人有七弃…无子弃,绝世也:淫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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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礼记·杂记》规定了相关出妻的程序。至于“义绝”,则是政府强令休妻的一种方式,如《汉书·孔光传》中言:“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东汉《伯虎通》中亦言: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可见“七出”和“义绝”至少在汉代均被礼法认可,虽未入汉律,但都算契于礼制的离婚方式,

一直被遵行。而“和离”与前两种皆不相同,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与如今的协议离婚很是相像。虽有学者考究其渊源已久,如《周礼·地官·媒氏》中言:娶判妻…旨书之”,又如宋郑锷注云: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1)但其著名事例乃孟子妻与朱买臣妻,笔者认为“和离”在那时并不为礼法所重,甚至对其有轻视之意。但“和离”在唐代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辉煌时代。唐代第一次将“和离”明确写入律文中,且其突破了礼法的桎梏,为世人所灵活运用。而且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世所沿用,其意义不言而喻。

关于“和离”,唐代以前甚少出现相关的文献和相关契约文书。而自从敦煌出土了“放妻书”,才有了佐证和研究唐代“和离”的第一手资料。已有许多前辈大家对唐代“和离”进行了研究,而对敦煌“放妻书”的研究也不在少数。论著方面有谭婵雪与王斐弘,论文方面有日本学者仁井田升的《敦煌发现唐宋时代之离婚书》,首次使敦煌“放妻书”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较早且著名的研究人员有我国的杨际平、张艳云、刘文锁、乜小红,他们从不同方面分析敦煌“放妻书”,大大丰富了对“放妻书”和“和离”的研究;另外还有王岩华、耿静等人发表的相关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聪明教授亦有《傭代敦煌契约文书及其文学性质》一文,可以说在这一研究领域学者辈出,精彩纷呈。但是这些论著,对于“和离”程序的研究并不集中,散见于各大家的文章之中,因此本文以敦煌“放妻书”为重点研究对象,从中剖析唐代“和离”的程序过程、效果及其后续相关问题的处理,以期能从中获得启发。

本文拟从敦煌“放妻书”着手,通过对文献的搜集、分析,首先简单分

〔1)转引自高鹏:“唐朝婚姻制度解除研究”,郑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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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唐代“和离”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析唐代“和离”的原因,再重点研究唐朝“和离”的程序问题。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国的离婚制度虽然适用时日已久,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唐代的“和离”可以说是现代协议离婚的前身,凝结了古人的经验和智慧,其中有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地方,我们也希望能够从唐代“和离”的研究之中汲取经验。

一、敦煌“放妻书”慨述

清末之时,敦煌藏经洞被发现,出土了大量契约文书,涉及方面颇广,有佛典、史书、政书和官私文书等,它们呈现出来的年代构成大致是唐代中期至北宋初期,〔1)而由于敦煌地区的闭塞和滞后,学界大多赞同这些文书能够反映唐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西北地区的社会状况,是研究我国中古时期历史、社会生活、经济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等的第一手宝贵资料。在这浩如烟海的文书中,有一类文书特立独行,语意风雅,展示了唐代人开阔的胸襟、开放民主的婚姻观念和对女性的尊重。这一类文书,被后人称为敦煌“放妻书”。而其内容平和温柔,互尊互重,与“七出”或者“义绝”有本质的不同,可知是与此不同的另一类离婚文书,应属于“和离文书”,此点亦被学界认可。由此,敦煌“放妻书”成为研究唐代“和离”的重要史料。

(一)敦煌“放妻书”的辑录情况

1990年起,唐耕耦和陆弘基先生合编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一书陆续出版,在此书的契据八:遗嘱、分书、放妻、放良书样式中,记载了七件较为完整的“放妻书”。之后,沙知先生在唐氏和陆氏两位前辈的基础上,又走访了各地的图书馆,完成了《墩煌契约文书辑校》一书,该书对

“放妻书”的整理辑录更为全面,共收集了S.0343V、P.3730V、S.6537

(1V)、S.6417V、S.5578、S.6537(6V)、x.3002、P3220(2)、P4525、

P3212、P4001这十一件“放妻书”。笔者对敦煌“放妻书”进行检索搜集,

(1)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2)此件记载的时间为“宋开宝十年”,但学界一般认为,可以以此推断唐朝的“和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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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乜小红《对俄藏放妻书的研究》中引用的一篇“放妻书”x.11038-3是出自《俄藏敦煌文献》外,其余所引用研究的“放妻书”无有出此十一件者,因此本文便以此十二件“放妻书”为重点研究对象。〔1)

(二)敦煌“放妻书”的概念

这十二件“放妻书”中,P3212号题为“夫妻相别书”,P4001号题为

“女人及丈夫手书样文”,x.3002号题为“亲情放书”,其余题目中均有“放妻书”的字样。虽题目不同,但其大体内容则极为相似,因此,以“放妻书”统称有其道理,便于说明,又因皆出土于敦煌藏经洞,最终就直接以敦煌“放妻书”对此类文书进行统称。

关于“放妻”的说法,有学者认为“放妻”之称谓与敦煌民众笃信佛教有关,佛家有看破放下、放生、放参、放禅之说,该词可能是参考佛教用语而来。〔2)笔者深以为然,敦煌“放妻书”中多有“因缘”之说,字里行间体现了浓厚的佛教思想,兼之南北朝至隋唐,佛教盛行,有很多宣传活动,上至达官贵族,下至普罗大众,都接受了很多佛儒混合的道德伦理观念,〔3)而敦煌因生存条件恶劣,地理独特,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镇,历史上长期受少数民族政权的侵扰。唐朝中期的归义军时期之前,〔4)河西地区(包括敦煌)长期被吐蕃掠夺蹂躏,民众生活艰难,佛教的传播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归义

(1)S.5578与S.6537(6V)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字词有出入,本文只分析更为全面的

S.6537(6V。

(2)罩蝉雪:《敦煌婚姻文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190页。转引自陈德胜:“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3)2002年10月张国刚于厦门大学举办的“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上作发言,他认为:“有些佛教伦理与儒家思想本来就是一致的:有些是佛教将儒家的伦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有些则是通过佛教独特的宣传手段使儒家伦理通俗化、使儒家的“礼”下移之于庶民百姓家,获得普及和被推广开来。”参见张国刚“隋唐佛教通俗文献与民间信仰”,转引自张朝阳:“佛教与唐律‘和离’制度”,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4)安史之乱后,吐蕃乘机攻略河西诸州。从乾元元年(758年)始,廓州、凉州、兰州、瓜州等地相继陷落。建中二年(781年),沙州(即敦煌)沦陷,陷落后的河西人民惨遭吐蕃的蹂躏。直至咸通二年(861年)3月,张议潮方完全收复了沦落百余年之久的河西地区。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张议潮/2001378?r=aladdin#1_2,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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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唐代“和离”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军时期的节度使张议潮崇佛,他的家族也崇佛,敦煌石室遗书说,张议潮的孙女张戒珠,就在灵修寺出家为尼。可见沙州的世家大族崇佛,唐五代敦煌佛风炽盛。〔1)敦煌从张议潮时期起凿窟绘像的活动更盛,莫高窟更是此种崇佛氛围的真实反映“放妻书”出土于这些石窟,必然有此时代烙印。

而“书”可知是文书,“妻”亦是妻子,此二字没有争议,而“放”字何意,涉及对“放妻书”这一类文书的定义,学界颇有些争论。春秋战国以来,史籍平叙或当事人自叙解除婚姻关系时,或曰“离婚”,或曰“离绝”,或日“仳离”。若是强制离异,称“离婚”“离绝”等。若男方主动离婚,多用“出”,亦用“去”决”“逐”,而宋元之后多用“休”“休离”。若女方主动离婚则称“求离”“求离婚”“求去”“告绝”请决”。〔2)在大量的史籍中,放妻”的说法并未出现。“放”在《康熙字典》的解释有:“《說文》逐也。《小爾雅》棄也…《註》放者,受罪黜免,宥之以遠…《疏》據我釋之,則云放。”(3)现代解释有释放,解除拘束,使自由之义。敦煌还出土了“放良”放僮”的文书,“放”在其中有免贱为良之义,曾有学者以为“放妻”与其相类似,体现古代男尊女卑,妻子地位低贱。然杨际平教授认为“放”字有解脱约束或使之脱离的含义,本身并无明显贬义,进而认为是“放本归宗”之义。〔4)也小红教授则认为,放”是解除婚姻关系之义,无须更多解读,因为“弃”“逐”“休”等亦有放本归宗之义,有明显贬义,敦煌“放妻书”舍弃前三种,而选择少见的“放”字,应有其进步性。〔5)笔者也赞同也教授的观点,将“放”解释为释放、解放即可,更能体现因“和离”而“放妻”,对女性的尊重。

(1)参见杨青:“从张议潮起义看他与佛教的不解之缘”,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汉文)》1970年第1期。

(2)参见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参见汉典网站,http://www.zdic.net/z/1a/kx/653E.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6日.

〔4〕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5)参见也小红:“对俄藏敦煌放妻书的研究”,载《敦煌研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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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和离”的原因

唐律中言: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如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1)和,即两愿,相通之义,与“强”相对。据《户婚律》卷第十四疏文解释文中的“和离”说:两愿离者。”〔2)可见,“和离”并不是任一方可随意进行的,须双方达成合意,方可进行,但其真实情况如何,有待考量。欲研究“和离”程序,其前置原因自然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敦煌“放妻书”中所述原因

十二篇“放妻书”中,除x.3002号亲情“放妻书”未曾写明“和离”缘由外,其余皆有提及,我们可从中窥得一斑。

(1)单纯夫妻不和。S.0343V号中言“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

十口,夫则販(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3)S.6537

(1V)号中言“三年有怨,则来傩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

作为后代增嫉”,〔4)S.6417V号中言“今生自从结为婚口,不曾善面相看。猫鼠

为傩,参商结怨,二心有异,反目相嫌,定互各自生情,终久难成活道”,(5)

P3220号中言“何乃结为夫妻,六亲聚而成怨,九族见而含恨。酥乳之合,

上(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见久”。〔6)另P.3730V、P4001,x.11038-3

三件,用语遣词及大意与前四件相类,便不再赘述。十一件中有七件皆是由于夫妻双方情感不和,互生嫌隙,且此种单纯的夫妻不和导致双方近如仇敌,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有可能危及下一代,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所以才“和离”。虽文书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但由此可见,所指的“夫妻不相安谐”须得达到一个比较严重、紧迫的程度,双方才能“和离”。

(1)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2】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52页。

(3)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5页。〔4)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

(5)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0~4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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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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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