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本书编委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

【作 者】本书编委会
【页 数】 267
【出版社】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 2017.07
【ISBN号】978-7-5690-0666-7
【分 类】苏轼(1036~1101)-法学-思想评论-文集
【参考文献】 本书编委会. 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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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内容提要:

《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汇集的22篇论文成果,涉及苏东坡的法治思想与相关实践的多个方面,充分展示了苏轼研究的整体水平和新成就。《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的结集出版,对于深入研究苏轼及其法律思想,传承、弘扬历史法治文化传统,准确、全面地认知苏轼文化,促进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必将起到积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苏东坡法治思想与实践论文集》内容试读

苏轼法律思想再探

以“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之“术”为线索

何勤华李琴

内容提要:本文以“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之“术”为线索,对苏轼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再探讨,认为“因法以便民”只是苏轼法律思想的一部分,并不是对苏轼法律思想的全方位概括。苏轼法律思想的核心是“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中国家治理之“术”,这是对苏轼法律思想更为确切的概括。因为法律是

一种治国之“术”,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部分来分析其校量利害、参用所长。这一法律思想于今也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苏轼法律思想校量利害参用所长国家治理

被林语堂先生赞为“人间不可无一,难能有二”①的苏轼是妇需皆知的大文豪,以其豪放恣肆的文风矗立于文坛,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名篇。不过很少有人注意到苏轼同时也是一名出色的法学家,其生活在法学昌盛的宋朝,对法学有着自己的见解和构建的体系。

苏轼(1037一1101),号东坡居士,北宋眉山人。曾任凤翔府判官、入判登闻鼓院,当过多任地方知州,在实践中应用法律多年。对于苏轼的法律思想,学界有一些研究,学者一般引用其弟子由对其的评价一“因法以便民”。并以文为证:“通判杭州。是时,四方行青苗、免役、市易,浙西兼行水利、盐法。公于其间,常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少安。”②这说明苏轼在任杭州知州期间常常“因法以便民”,将其法律思想付诸行动,因而博得了人民的爱戴。但笔者认为,这只是苏轼法律思想的一部分,并不是对苏轼法律思想的全方位概括。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林语堂:《苏东坡传》,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年,第4页。

②@苏辙:《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三苏全书》第18册,语文出版社,2001年,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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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苏轼法律思想的核心究竟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其“校量利害,参用所长”①之国家治理“术”,是对苏轼法律思想更为确切的概括。首先,苏轼在写给其弟子由的信中有“读书万卷不知律,致君尧舜知无术”,足见苏轼本人对法律的态度,苏轼将法律归到“术”里。其次,苏轼在《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二首》中将自己反对司马光(1019一1086)完全废除新法的原因归纳为“校量利害,参用所长”,说自己之所以反对新法是因为新法不利民,现在之所以反对恢复“差法”“役法”,也是因为在经过对比后发现新法中的“免役法”更利民。

以上反映了苏轼的法律思想,核心就是比较,就是实用,就是选取最优方案以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王水照先生版本的《苏轼评传》②里,在“立朝大节:苏轼的政治态度”一节中以是否有实务为标准,将其政治思想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政论”期和“政见”期。今笔者也试图以理论和实践为标准,将苏轼的法律思想一分为二,即“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说明苏轼的法律思想是“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之“术”。是否合适,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法律是一种治国之“术”

“术”有应变的手段的意思,而不是苏轼认为的“国是”③。所谓“国是”,指的是对君臣都有约束力的、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最高准则。王安石(10211086)认为法是“国是”,并试图将“新法”定为“国是”,这种将个人行为当作规范对象的伦理标准,是苏轼所激烈反对的。苏轼崇尚以三纲五常为思想内核,认为“亲亲”“尊尊”这样的礼才是“国是”,至于法律只是维护这种思想内核的一种手段。

苏轼之父苏洵(1009一1066)曾在《衡论·远虑》一文中提到“圣人之道有经、有权、有机”,将圣人制作乐、删诗编书、明易作春秋都解释为互相配套的统治术。苏轼沿袭了苏门的这种观念,认为治归本于道义,法也是统治之术。首先,“读书万卷不知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就是苏轼自己做的总结,一是表明苏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二则是将法律归纳到术里。其次,在苏轼的文章里也贯彻了这种思想。《进策》是一组系统阐述苏轼治国之策的政论文,分

①苏轼:《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二首》,《苏轼全集》文集卷二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175页。

②王水照、朱刚:《苏轼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9页。

③刘向《新序》卷二《杂事》,中华书局,2014年,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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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部分,即《策略》《策别》《策断》。《策略》具有总论性质,集中分析当时时政,表达其治国理政的思想。苏轼在第一篇就开宗明义宣明:“臣闻天下治乱,皆有常势。是以天下虽乱,而圣人以为无难者,其应之有术也。”也就是说,现在社会治理确实出现了问题,但是可以用术来治理。《策别》是针对策论里出现的问题列出的救治措施,也就是提出解决方法。在《课百官》一文的第一点,就提到了“厉法禁”,这足以说明在苏轼心中法是治理天下的一种“术”。况且在《厉法禁》中,苏轼还明言道:“商鞅、韩非之刑法,非舜之刑,而所以用刑者,舜之术也。”也就是说,法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治国之术。

二、理论部分一较量利害

这里所说的理论部分,主要是苏轼实际开始任职地方之前,即嘉祐六年除签书凤翔府判官之前,所持有并发表的法律主张。这一时期,苏轼带着幼年学习的法律知识初入朝堂,第一次开始了法学知识和现实政治的碰撞。苏轼22岁参加礼部考试时即展现了其对法律的独到见解,以《刑赏忠厚之至论》获得主考官欧阳修(1007一1072)的赏识。苏轼指出:“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他提出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立法贵严,责人贵宽”的较为忠厚的观,点。

上述这篇散文奠定了这一时期苏轼的仁政思想一以礼治国、以人治国,同时也展现了其对法律的触类旁通,文中有一句“皋陶日‘杀之’三,尧曰‘有之’三”,当时主考官皆想不起出处。后来据考证,《礼记·文王世子》载:“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献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①苏轼将其连缀为一,对法律的熟稔程度可见一斑。虽然苏轼展现出了对法律的机敏,不过这一时期他的法律学习仍引旧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更多的是对一些法学概念进行比较和辨析,从而选择最有利于统治者统治的手段。因此“校量利害”应该是对这一时期苏轼的法律思想最为准确的概括

首先,关于礼治和法治的关系。苏轼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教化和礼

①陈皓注:《礼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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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①礼与法来源就不同,“礼法刑政之原,出于君臣上下相忌之间”②,法是君臣间相互猜忌的产物,不可过分强调,只有崇尚礼制方能长久安康。在此基础上,苏轼直接言明礼与法的关系:“夫法者,末也,又加以惨毒繁难,而天下常以为急。礼者,本也,又加以和平简易,而天下常以为缓。”③他认为礼本法末,只有帝王分清本末,礼乐大兴才会指日可待。

如在对《春秋》名篇《郑伯克段于鄢》的分析中,苏轼认为该文表明“以兄弟之亲,至交兵而残,固亲亲之道绝已久矣”,“亲亲”这样的礼的缺失是导致兄弟相残的根源性原因。礼相较于法律具有更为持久的影响力,礼禁于将然与法禁于已然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苏轼十分崇尚以教化育人,反对一事一法:“今世人以立事,用事以立法,事无穷而法日新,则唐之律令,有失远乎,有失本矣,而况《礼》与《春秋》儒者之论乎?…愿闻所以折衷二者。”①

其次,关于人治与法制的关系。苏轼强调:“夫天下有二患:立法之弊,有任人之失…失在于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⑤”。苏轼认为,虽然法令有所缺失,但是当务之急是“任人”。并引经据典描述了法与人治关系的应然状态:“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昔汉高之时…君臣之欠,不以法而相持也…君子以为善用法。今天下泛泛焉莫有深思远虑者,皆任法之过也。”他认为,人法和谐才是应然状态,否则“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⑥因此,苏轼在一生中都十分注重人治,而人的品质则是人治成功的关键,如何治人自然成为苏轼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苏轼大胆质疑“刑不上大夫”,提出“厉法禁,自大臣始”。他强调,一是因为位高权重者逃脱制裁的可能性更大,“今夫大吏之为不善,非特簿书米盐出入之间也,其位愈尊,则其所害愈大;其权愈重,则其下愈不敢言”⑦。二是认识到官员与普通平民之间犯罪危害性的不同,提出应该对大臣从严处理,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用法始于贵戚大臣,而后及于疏贱,故能以其国霸”,只有这样方能达到“夫惟圣人为能击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罚至于措而不用”⑧。更进一步的是,他认为不但大臣应该起带头作用,皇族更应以身

①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43页。

②苏轼:《韩非论》,《苏轼全集》文集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14页。

③苏轼:《礼以养人为本》,《苏轼全集》文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676页。

①苏轼:《策问六首》,《苏轼全集》文集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86页。

D苏轼:《策略三》,《苏轼全集》文集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96页。

©苏轼:《应制举上两制书》,《苏轼全集》文集卷四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633页。

⑦苏轼:《策别六·课百官》,《苏轼全集》文集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02页。

⑧苏轼:《策别六·课百官》,《苏轼全集》文集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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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则,对裁减皇族恩例的行为大为赞赏,“如近日裁减皇族恩例,刊定任子条式,修完器械,阅习鼓旗,皆陛下神算之圣明”①

虽然这一时期苏轼也会对法的运行提出一些自已的观点,如针对现行法律动辄连坐六七人,甚至十余人,提出“以职司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②。也就是说为了减少因举人不当导致连坐发生的概率,就要用职司守令应该承担的罪责来处理举官,用举官应该承担的罪责来处罚职司守令,使得两个官员都更加谨慎,减少犯罪。但苏轼此时并没有能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只是在既有的罪名上做了一些嫁接而已,尚囿于理论分析的框架和议论探索的层面。

三、实践部分—参用所长

苏轼的任官生涯是从除签书凤翔府判官开始的。在长达44年的朝廷任职生涯中,他经历了三次流放,也担任过多个地方的知州、军知事,哲宗年间还官至礼部郎中、翰林学士兼侍读。③苏轼亲自处理了许多案件,见到了许多民间疾苦。经过这些生活实践的历练,他逐渐摆脱了“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也”④的弊端。这个阶段苏轼法律思想不再仅仅局限于理论学习、概念比较,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在“校量利害”的基础上开始“参用所长”的境界。

当然,至于何为长,苏轼明确提出了以便民为根本标准的观点。面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苏轼不但能够辨别,还能够大胆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如对待“免役法”的态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嘉祐年间朝廷颁布的免役新法,苏轼十分反对,认为这是“民所不悦,俗所不安”之法,是百般盘剥农民的恶法。但是到了哲宗期间,苏轼经过了亲历推行“给田募役法”的过程,发现此法便利百姓,效果良好,便转而主张反对废除“免役法”,反对司马光对旧法

一概废除的观点。

可以说,这时候的苏轼对于法律有了自己独立的见解和判断标准。在“参用所长”的指导思想下,他形成了以便民为内核的立法、执法、司法思想体系。这一点可从他的奏札、审判的实例中窥见一二。

①苏轼:《上神宗皇帝书》,《苏轼全集》文集卷二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143页。

②苏轼:《策别十·无责难》,《苏轼全集》文集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08页。

③孔凡礼:《苏轼年谱》,中华书局,1998年。

④苏轼:《上文侍中论强盗赏钱书》,《苏轼全集》文集卷四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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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

宋朝的法律形式种类繁多,主要由律、令、格、式、编敕、制、敕、宣、御笔、申明、例等法律形式构成。①经过长时间的用法实践以及经验总结,苏轼在立法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准确的把握。嘉祐年间,苏轼崇尚礼制与人治,认为法“虽有所未安”,但不是当务之急。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均输法”“免役法”,认为这是“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的行为。此时苏轼的态度或多或少有被他的政治立场所左右的情况,因此对新法采取一概批评、一概反对、一概要求废止的态度,更别说提出具体的制定良法的措施了。而当他到了地方任职后,亲见王安石变法后不合理的法律陷民于水火后,他才明白法制比人治更能立竿见影,喊出了“以法活人”©的口号,并将更多精力花在发挥法之“长”上,力促制定完备便民的法律。他在这方面的思考主要有:

1.立法要精简

哲宗上位之初,苏轼即写了《上初即位论治道二首·刑政》一文,引用《书》中“临下以简,御众以宽”,认为法律应该精简,才能防止狡诈奸吏,让百姓有法可依。并举例说道“昔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九律”,说明立法精要是百世不变的道。再者,还因为“其文密者,其实必疏”③,经历过实践的苏轼发现过于细致的法律缺乏弹性。如在杭州知州任上,苏轼在处理“徐戬公案”时,尽管有《庆历编敕》《嘉祐编敕》《熙宁编敕》以及《元丰编敕》等规定,但是也没能制止高丽人做辽的间人,没能解决与高丽人通商会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因此,他认为精要的法律更为实用。

2.立法要适宜

首先是内容上要适宜。元祐七年(公元1092年),在颍州知州任上,苏轼看到因为“五谷力胜税钱”民不聊生。“力胜税”指的是根据所载物品的重量收的税。①苏轼层层递进地说明了不合理的法应该废除。他先说明了农本位的社会,五谷不应该收税,否则“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再说明“五谷力胜税钱”出现的不合理,对谷物收税会导致商人不愿意贩卖谷物,农业受阻,甚至在饥荒发生的时候也因为“五谷力胜税钱”的收取而无法调度别地的

①吕志兴:《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页。

②苏轼:《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苏轼全集》文集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20页。

③苏轼:《上初即位论治道二首·刑政》,《苏轼全集》文集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35页

④苏轼:《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苏轼全集》文集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20页。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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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