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王志亮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作 者】王志亮著
【丛书名】甘肃省重点学科——公安学建设系列成果
【页 数】 524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19.10
【ISBN号】978-7-5653-3641-6
【分 类】刑罚
【参考文献】 王志亮著. 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9.10.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内容提要:

本书阐述研究了典型国家的刑罚执行制度,即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反映发展趋势、代表共性主流刑罚文化的诸多国家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方法。在我国法学界,确切地说是刑法学界,目前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不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果。然而,相对来说,对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讨极少有人问津,可以说,这还是一块亟待开发的学术领域。本书意味填补这一空白做出一己之力。

《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内容试读

第一章外国刑罚执行发展简史

第一章

,浮内本

外国刑罚执行发展简史

在世界范围内,自古以来,刑罚就是国家制裁犯罪的强制性措施。从国家形成以来,在国家社会性质的纵向时间维度上,人类社会普遍经历了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无疑,人类社会制度性质的发展变迁,给作为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变迁,勾勒出了时间流程的脉络轮廓。当然,外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历史流程,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呈犬牙交错的状态,展示了曾经存在过的历史刻痕。

第一节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

一、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简况

人类度过最漫长的原始社会后,就进入了奴隶制社会。在奴隶制文明中,一定区域聚落中已有几个相互联系的相当人口数的城镇、集镇或城市,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文字,已有纪念性的建筑遗迹和进行仪典活动的中心场所,这些都是考古界和古代史学界衡量文明产生的标志。①由此来看,最早的奴隶制文明中心,一个是古代埃及,一个是古代巴比伦,一个是古代印度,一个是古代希腊,加上古代中国号称世界五大文明发祥地。除了古代埃及法律、古代巴比伦法律、古代印度法律之外,不能不提及的还有古罗马法。这些奴隶制文明国家,设置了管理社会的国家机关,颁布法律,经济统计、行政管理、文化活动更加平凡有序,形成了统治阶级,神庙、仪典场所、城防工事、监狱

①参见齐涛主编:《世界通史教程》(古代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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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等发挥着压迫统治人民的作用,刑罚执行成为国家的惯常公务。“刽子手们得到指示,要把各类死刑作为观赏节目来执行,过程拖得越长越好。”①

古代埃及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文明古国之一,公元前4000年前后开始出现了法律制度②,法律涉及阶级关系、政治制度、民法、刑法等基本内容。法律规定,违反宗教祭祀规则、捕杀祭天的禽兽、不遵守“天书”设定的医疗章程等,都是重大刑事犯罪,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是国事罪,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有生命刑、肉体刑、自由刑、劳役刑耻辱刑等,已经禁止了血亲复仇。对欺诈、盗窃、伪造印章和货币、私制度量衡的犯罪,处以损害肢体的肉体刑;对违反誓言、杀人、诬告犯罪,处以死刑:对杀父的罪犯,处以凌迟或火烧的死刑。对犯国事罪的罪犯,不仅处死后将其尸体抛入河中,而且还实行株连。执行死刑的方法有很多,肉体刑的执行方法有割手、割鼻、割舌、割耳割生殖器等。耻辱刑的执行方式之一是把犯罪人绑在行刑架上游街示众。自由刑的执行是由监狱完成的,此外,监狱还用来囚禁俘虏、奴隶。

古代巴比伦最早诞生了法律文明,以《汉漠拉比法典》闻名全世界。《汉漠拉比法典》是古代巴比伦的主要法典,是世界上流传至今保存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汉漠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机构、君主专制制度,土地国有制度与土地有限私有制度,债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诉讼制度。规定的刑罚措施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生命刑的执行措施主要有火焚、水溺等,肉体刑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挖眼、割耳、割舌、割乳房、断指等。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国家③的全部法律的总称,其主要渊源是《摩西律法》,也称《摩西五经》;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诉讼制度:规定的刑罚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肉体刑的执行具体分为针对五官的伤害法和针对肢体的伤害法。《摩西律法》强调同害复仇原则,如发生殴斗造成伤害规定“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①参见[英]凯伦·法林顿:《刑罚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②参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③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国家,在现今的巴勒斯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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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外国刑罚执行发展简史

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古印度奴隶制时期创造了辉煌的古印度法,包括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和国王的敕令。古印度法的大体内容包括:种姓制度,所有权,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诉讼制度。规定的刑罚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生命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有火刑、热油刑、尖棒串死刑、溺死刑等,肉体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有断舌、断手、断肢、断脚、切除两唇、切除阴茎、烧红刺刀穿口刑、肛门刑等.①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9世纪的荷马时代,希腊全境形成了城邦国家和城邦法律,所有的城邦法律统称为古希腊法,其中以雅典法最具代表性。雅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结构,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制度等。常用的刑罚措施主要有死刑、肉体刑、耻辱刑、自由刑、流刑、财产刑等,肉体刑的执行方法有鞭答、烙印等,自由刑的执行方法有剥夺自由、出卖为奴等,其中剥夺自由是由监狱负责执行的。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创造了辉煌的文化。古罗马文化对世界的最大贡献当属法学②,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渊源繁多,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③,对后世欧美各国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④罗马法是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从某种角度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等规范;“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内容包括共和宪政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规范。其中,罗马法中的公法规定的刑罚有生命刑、肉体刑、劳役刑、监禁刑、流刑、财产刑等。生命刑的执行方法有砍头、绞死、钉十字架、烧死、让野兽咬死等;劳役刑的执行方法有强制在矿山劳动、罚做奴隶、强制为公众劳作等。

二、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特征

由于历史的久远和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保留下来并展现给

①参见陈盛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②参见齐涛主编:《世界通史教程》(古代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③参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④参见崔连仲主编:《世界史》(古代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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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我们的外国奴隶制国家刑罚执行的史料本身就非常稀少,加上考古发掘的资料再丰富充其量也只是由挂一漏万的情况所决定,外国奴隶制国家遗留下的刑罚执行资料真可谓凤毛麟角,极其罕见。尽管如此这也给我们了解研究外国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的一般特征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基于零星的历史资料,从犯罪与制裁的对应角度上讲,死刑的执行、肉体刑的执行、耻辱刑的执行是与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现同步的。由于奴隶制社会与原始社会有着直接过渡的天然联系,因而在采取的刑罚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原始社会的某些习俗痕迹。

第一,刑罚执行具有宗教色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普遍依赖自然界,对自然现象的祭祀仪式逐渐演变成了原始宗教,对陌生东西的恐惧明显地在原始宗教中占有一定分量。一位年老的爱斯基摩巫医对探险家努德·拉斯马森说:“我们不是相信,而是害怕。”奴隶制社会把原始宗教改造成国家宗教,在统治上其欺骗性就更巧妙了,“君权神授”“替天行刑”令人无可非议。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是刻在玄武岩圆柱上的,这根石柱上端刻着汉穆拉比王由太阳神亲手授予他“权标”的浮雕,以示神意的具体化、法条化。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则以神话的内容充斥篇幅,法典的条文以摩奴与众大仙的问答形式出现。其他奴隶制国家也是如此,刑罚是神意报应,把违犯宗教方面的犯罪作为惩罚的重点。

第二,刑罚执行具有不平等性。奴隶制社会时期,基于奴隶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的观念,毫无例外地在任何事情上不把奴隶与其他人同等对待,刑罚适用、执行上同样如此。根据《汉漠拉比法典》的规定,刑罚的轻重除与罪行大小有关外,还与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有密切关系,对自由民、被征服者的刑罚较轻,对奴隶的刑罚较重。《摩奴法典》的规定就更加明显了,奴隶主贵族犯罪,高级种姓的则免予刑罚,通常只被罚款,除非是反对统治集团的犯罪,否则不施以刑罚。古罗马的刑罚充分体现了阶级的不平等」奴隶主可以像处分其他财产一样处置奴隶,甚至残害他们的生命,根本不是什么犯罪:但奴隶如侵害国家或奴隶主的利益,便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三,刑罚执行具有残酷性。由于奴隶主惧于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奴隶制国家普遍以对付敌人、动物的杀戮手段对付犯罪人,因而刑罚极其残酷,普遍以生命刑、肉体刑为主要刑罚手段。不仅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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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外国刑罚执行发展简史

的适用居于刑罚之首,而且执行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绞刑、斩首、车裂、四马分尸、活埋、火焚、水烹、油煎等,滥施酷刑。肉刑的执行方法同样极其残酷,包括断手、刖刑、剜眼、割耳、割舌、宫刑等。在《汉漠拉比法典》中,死刑适用的范围广泛,直接处死的规定就有30多条,死刑的处罚手段极其残酷,溺死、烧死、刺杀、绞死是经常使用的行刑手段。《摩奴法典》规定,欠债不还和偷窃是严重罪行,应处以重刑,甚至死刑。古罗马的刑罚以对犯人实行肉体折磨及精神虐待为目的,有的死刑先用鞭打出血后再用袋子将犯人与狗、鸡、猴装在一起投人大海;有的死刑先施以答刑、拷打。

这种极其残忍、野蛮的以生命刑和肉体刑占统治地位的刑罚制度,使自由刑相形见绌极不受青睐,所以现代意义上的执行自由刑的监狱制度难有立足之地。因为在奴隶制国家,“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主义占统治地位,刑罚制度是在原始、愚昧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基础上产生的,是由人身的强制剥削制度决定的,原始公社血亲复仇的习惯残余也很有市场。但这并不否认作为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场所—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存在,世界上最早的监狱出现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埃及,用于监禁未决犯、等待执行的已决犯、囚禁俘虏、奴隶和违法犯罪人的场所,成为人类最早的行刑机关,也是人类现代监狱的雏形。因而,从狭义上讲,在许多奴隶制国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监狱,即羁押被判处自由刑罪犯的场所。但是,从广义上讲,监狱是泛指凭借国家强制力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场所,就此而言,在奴隶制国家监狱是存在的。但也有例外,如在古罗马把监狱作为刑罚执行场所是非法的。据史料记载,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论述省长职责时指出:“总督经常判人入狱或戴脚镣,这是非法的,因为这种刑罚已被废止。监狱只应用作拘禁,不能用作刑罚。”①可以说,奴隶制国家的监狱普遍地关押囚禁俘虏、奴隶以及监禁未决犯、等待执行的已决犯,个别的如古希腊的监狱监禁判处自由刑的已决犯,当然监狱条件的恶劣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①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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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第二节封建制国家的刑罚执行

一、封建制国家的刑罚执行简况

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开始,欧洲进入中世纪,即封建社会,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到17世纪中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封建制国家的建立,封建制法律也就产生了。封建制法律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来自原始习惯,如西欧封建制法律;第二种是由奴隶制法逐渐演化而成,如拜占庭法和印度封建制法等。普遍而言,起初封建制国家的刑罚直接继承奴隶制国家的刑罚,刑罚方法主要有生命刑、肉体刑、耻辱刑、财产刑,以后肉体刑逐渐隐退并被自由刑所取代,形影相随,监狱这个自由刑的执行场所也就逐渐正式登上了刑罚舞台,此时的监狱是关押犯人的城堡、囚笼、地牢或矿坑的概称,以野蛮而闻名。封建制国家的刑罚执行,以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封建制国家的刑罚执行最具代表性。

公元1世纪中叶罗马帝国征服了不列颠,公元4世纪至5世纪中叶日耳曼部落的盎格鲁一撒克逊人乘罗马帝国衰落之机侵人不列颠,在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统治下,英吉利成为早期的封建制国家。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机构,以加强统治。1166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召集大封建主颁布了《克拉伦顿诏令》,决定设立监狱,于是克拉伦顿巡回法庭指示在郡县和城市建造监狱。当时监狱主要用于拘押候审的未决犯,监禁已决的没有固定刑期的受刑人,拘禁在债务诉讼中败诉的债务人以迫使其偿还债务。由于英国当时在欧洲的政治经济地位,这项诏令影响巨大,它迅即反映在许多欧洲国家的监狱制度中。到15世纪君主专制时期,英国建造了许多大型监狱,主要分为郡监狱、城市监狱、特许监狱等。郡监狱名义上由郡长负责管理,实际上是由郡治安法院的法官负责管理的。从1263年开始,英国发生了封建领主之间的内战,于是英国国王任命骑士为主管郡的地方事务的治安官,以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这些骑士便逐渐取得了司法权并成为郡治安法院的法官,以后逐步取得了管理郡监狱的权力。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绝大多数城市建立了城市监狱,关押城市法院待审的嫌疑犯或者已决犯。特许监狱是根据国王颁布的特许状成立的,由教会和世俗领主控制,关押待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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