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揭莹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经济法》

【作 者】揭莹主编
【丛书名】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
【页 数】 317
【出版社】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 2019.09
【ISBN号】978-7-5689-1753-7
【分 类】经济法-中国-职业教育-教材
【参考文献】 揭莹主编. 经济法.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9.09.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经济法》内容提要:

本书紧跟我国经济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的步伐,及时更新经济法理论、完善教材结构、丰富案例内容。结合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内容对本书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修订细化了对重要知识点的案例解读,以加深学生理解。全书共分17章,主要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劳动法、税法和价格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以及诉讼法和仲裁法等内容。本书适合经济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和阅读,也是广大社会读者了解我国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读本。

《经济法》内容试读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思考与案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是不是统治阶级的任何

一个人的意志都是法的体现?

一、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就是回答“法是什么”的问题。汉字“法”的古体是“灋”。根据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惠,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偏旁为“水”,表示公平如水:其二,“离”是上古传说中的独角神兽,能辨是非曲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惩恶扬善,表示公正。西方国家的法的标志是司法女神,她右手拿天平,象征公平:左手持长剑,象征正义,双眼紧闭或被蒙着布条表示用心去观察。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总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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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中,通常不将“法”与“法律”进行严格区分。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其一,法具有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其二,法具有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三)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所谓规范,就是指标准、准则、规则、原则。法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相对于习惯、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只约束人们的行为,不约束观念或思想: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不调整纯粹的个体行动。

2.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特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告诉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以此将人们的行为纳入秩序之中,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通常只强调义务。

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国家创制法律有两种方式:制定和认可。制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习惯、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无论是通过制定还是认可创制法律,都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任何人都应当服从,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4.法具有普遍性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一,法适用于不特定的人或事,而不是针对特殊人创制的。第二,法对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并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第三,法律规范一旦发生效力,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人或事就产生约束力,在其生效期间可以反复适用。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的国家强制是以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机关为后盾,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保障法律实施。国家强制力必须合法行使,既要符合实体法要求,又要遵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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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四)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助于确定不同种类法的性质与功能。依据不同标准,法可作以下分类。

1.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制定和实施法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由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指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并在本国实施的法律,调整一国内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习惯和判例等。不成文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互交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3.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极其严格。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一般只调整社会关系某一个领域的问题,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的法律。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规定了保障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的实施程序的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只有通过程序法的保障才能实现。

5.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和事项,或者适用于不特定的地区和时间。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和事项,或者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和时间。例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特别法。从法律的适用角度,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6.上位法和下位法

根据法律效力高低,可以把法划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例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而言,《民法典》是下位法。从法律的适用角度,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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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一般认为,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宪法、诉讼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民法、公司法等。

二、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权限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的渊源往往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判例法

判例是基于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成为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在我国,虽然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在司法和执法中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在当代,尽管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仍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4.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法的一般原理或法的精神。目前,把学说或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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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宪法在我国法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宪法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法律泛指一切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作为法的渊源之一是在狭义上使用的。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根据制定机关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涉及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一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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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是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

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特别行政区法

特别行政区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制定或认可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的原则构想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

6.规章

规章是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有关本部门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可以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生效后,对我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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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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