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程 食品生产分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程 食品生产分册》

【作 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编
【丛书名】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系列教程
【页 数】 478
【出版社】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 2019.05
【ISBN号】978-7-5628-5801-0
【分 类】食品加工-食品安全-安全培训-教材
【参考文献】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编.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程 食品生产分册.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9.05.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程 食品生产分册》内容提要: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程食品生产分册》主要介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共分为五篇:首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食品生产一般规定、过程控制、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特殊食品、食品检验、进出口食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等;第二篇食品安全标准,含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知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第三篇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含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食品的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基础知识等;第四篇食品生产的职业道德,含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诚信体系建设等;第五篇各类食品的安全风险与控制,含食品的范围与分类、主要食品安全风险与控制等。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程 食品生产分册》内容试读

第1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1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总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是实现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的前提。

1.法律效力

国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法律效力的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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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层级,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如图1.1所示。

国家有关行政、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民事、刑事法律

其他相关法律

食品安全行政法规

其他

食品安全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

图1.1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1.1.2法律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组成,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具有法律解释权,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还应遵循相关基本行政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

1.1.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称为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并进行备案的法规称为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对于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在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

第1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005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1.1.4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级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称为部门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地方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1.1.5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在目前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中,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适用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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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2.1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况

为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1.2.2食品安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从属性食品安全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1)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的渊源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首部《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四部食品卫生(安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法制化的进步。

(2)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五十四条,具体如下。

①第一章总则(共13条)是整部法律的纲领性的规定,是法律的灵魂。分别为立法日的、调整范围、工作原则、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责、评议考核制度、部门沟通配合、协会责任、宣传教育、举报、表彰与奖励等内容。

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主要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交流的规定和要求。

③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共9条),分别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制定内容、制定主体及程序和标准的公布、跟踪评价。

④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共51条),占到全法条款的三分之一,分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特殊食品四节。主要规定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