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手机舆情的生成与应对》庹继光,但敏,张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突发事件手机舆情的生成与应对》

【作 者】庹继光,但敏,张颖著
【页 数】 288
【出版社】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 2017.02
【ISBN号】978-7-5647-4144-0
【价 格】28.00
【分 类】突发事件-移动电话机-舆论-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庹继光,但敏,张颖著. 突发事件手机舆情的生成与应对.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7.02.

图书目录:

《突发事件手机舆情的生成与应对》内容提要:

《突发事件手机舆情的生成与应对》一书是庹继光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突发事件中的手机舆情生成及对策研究》的结项成果。该书主要论述了我国法律法规所指的突发事件概念,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到处置全过程中的信息传播活动内容及要求等,进而着重分析突发事件从预报到处置、应对整个环节中的手机舆情,包括传播主体及其多手机的具体运用,舆情的诱因及议程设置、话题呈现,手机舆情的致效分析,舆情生成过程中出现的次生舆情、舆情反转及谣言等,进而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流传统媒体等如何有效应对舆情,引导社会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阐释。

《突发事件手机舆情的生成与应对》内容试读

第一章

突发事件及其社会应对

第一章突发事件及其社会应对

作为本课题的核心概念之一,突发事件的界定对于课题研究方向的明确、研究路径的确立以及研究结论的形成均具有重要的制约性作用,为此本课题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便是确定“突发事件”的内涵及外延,从而使研究的范畴得以厘定,避免迷失或偏差。

单纯从字面上看,“突发事件”可以被理解成所有突然发生的事情,它包括两个不同层面上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事件发生、发展、变动的速度非常之快,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例如某人突然看到一个滑稽、搞笑的事情,包括路人莫名其妙地摔跤、熊猫偶然下山或者其他类似事情等。这些事件都符合“偶然、突然发生”这个基本特点,但这些事件对于社会、人类(他人)而言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们也无须刻意采取应对举措。只具备这一层含义的突发事件是广义概念上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第二层含义则是指事件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困难,有必要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应对、解决,这就突出了突发事件的危害性、风险性等特点,符合这些标准的突发事件显然比广义概念上的“突发事件”少了许多,因而它属于狭义概念上的“突发事件”。

在我国法律以及众多的学术研究活动中,普遍采用的是狭义概念上的“突发事件”,它包括各种在人们主观意志之外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明显具有负面影响,简言之就是各类天灾人祸,前者是指各种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后者则涵盖了大量恐怖事件、社会冲突、丑闻以及谣言等,都是人为引起的,专家也称其为危机。在本研究中,除非特别强调,“突发事件”一般采用狭义概念,即所谓的“天灾人祸”,突出其负面

突发事件

手机舆情的生成与应对

影响、需要社会应对,以及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具有舆情鼎沸等特点。

第一节突发事件含义及其特点

在一般意义上,突发事件是指狭义的“突发事件”,强调其现实风险、危害性,需要应对等。纵观国内学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定义和范畴界定,普遍都强调了事件的突发性、异常性,主体的公共性,影响的危害性,应对的复杂性等几个基本内涵。如吴国斌将突发性公共事件定义为“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突然发生的能引起社会连锁反应和严重后果,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危害,常规处置方法和手段失效,需要社会众多部门进行紧急协同的事件①。人们还依据突发事件对于社会和公众危害、影响程度的差异,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其中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社会和公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社会财富及公众人身安全等造成严重损害,需要动员、调动诸多职能部门和多方面的社会力量予以救援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我国法规中的“突发事件”含义

与学理解释类似,我国立法上所指称的突发事件也强调事件的突发性、异常性,主体的公共性,影响的危害性,应对的复杂性等核心要素:突发事件指的是突然发生,对公共安全、国家安

①吴国斌:《突发公共事件扩散机理研究一以三峡坝区为例》,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8页。

②朱力:《突发事件的概念、要素与类型》,《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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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突发事件及其社会应对

全或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紧急应对或处置的公共事件。作为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定义指出:“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换言之,立法上所称的“突发事件”仅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几大类,其他突然发生的事件均不在此列。该法第

三条第二款则对突发事件做出了程度上的区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家立法之前,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是“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并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

其分为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和Ⅳ级(一般)。对比上述两个文件,人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突发事件”与“突发公共事件”在国家治理机构看来属于同一个范畴的概念一“突发事件”尽管在字眼里没有“公共”二字,但充分考量其涉及主体的公共性等特点,实质上与“突发公共事件”并无二致。

尽管从法律规定来看,突发事件只包括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但具体到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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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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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大类突发事件又可以细分出许多小的事件类型。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划分成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可以划分成矿难、交通事故、大面积停电、人为火灾、公共设备设施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则包括各种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职业病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则有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各类群体性事件等。其实这些细分后的事件类型仍然可以进一步区分,如气象灾害又可以再度细分成台风、暴雨、暴雪、沙尘暴、雷电、狂风、冰雹、极端高温和极端低温等种类。因此突发事件的总数非常庞大,对于社会的危害、影响非常突出,带来的社会风险也颇为严重。

二、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即使采用狭义概念上的“突发事件”,其涉及的类型仍然非常众多,从自然灾害到人为险情等不一而足,差异颇大,因而每一类突发事件都有各自显著区别于其他突发事件的一些特性,显示其独特的个性特征。不过,从整体上看,我国法规中的“突发事件”普遍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也正因为它们具有这些共性特征,从而为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1)突发性。应该说,几乎所有突发事件都具备了突然发生的共同特点,是在人们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骤然到来的“不速之客”,而且其到来使人们的正常生活受到负面影响,并使社会的有序发展受到扰乱和破坏一由于科技的发展,当下某些突发事件,例如台风、洪水等已经具备了判断其发生轨迹及预警的可能,但由于真实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在事前难以准确预见,因而事件的发生同样具有突发性。突发事件的突出影响是打乱了社会的正常运转秩序,使其运行状态失衡。正常的社会秩序必然表现是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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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及其社会应对

均衡的状态,而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则使社会偏离了正常发展轨道,显现出不同程度的失衡,公众的生活习惯被搅乱,在不同程度上面临不稳定状态,平常安宁有序的社会环境遭到破坏,而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常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也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在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难发生时显得表现得更加明显,必须用特殊的手段才能消除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使社会回归正常的秩序和状态。突发事件对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妨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公众,至少是相当数量的公众在心理上尚未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即使相关部门发布了一定的预警信息,仍无法让所有人确信这些事件即将发生,而天灾人祸一旦到来,许多人则会产生慌乱、不安、恐惧等情绪,甚至出现错误的应对举措,地震中的跳楼者、洪水中冒险驾驶汽车涉水者均属此类;其次,政府和社会在各项资源配置上没有做好充分的保障准备,需要临时调集各类应急资源,虽然现在各国都强调应急储备,但具体到某一次严重地震、洪水或特大车祸等,特定区域内储备的物质、粮食、血浆等仍无法满足救护需求,必须从其他地区紧急调运应急物质和设备等;再次,管理者在措施上通常没有进行详尽、充分的规划和准备,即使有一些针对共性特征的突发事件应对举措,也难以适应具体事件的处置要求,必须针对具体情况临时制定处置措施。

(2)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判断某一事件是否属于“突发事件”的重要标准,某些事件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也是突然遭遇的,但它们实际上却是一些人、机构或组织有意识策划、安排的。例如针对火灾、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而进行的演习等,这些事件其实并不属于突发事件,因为演习组织者预先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应对准备,完全可以将事件的处置纳入正常的轨道去应对,这类事件是典型的“预发事件”。真正的突发事件要具有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一是发生状态的不确定性,突发事件会在什么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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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地点或区域、以何种形式及规模暴发通常是无法提前准确预知的。目前针对某些自然灾害,人类能够通过科技手段和经验知识减少一些不确定因素,但仍然很难确定是哪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最终后果。二是事态变化的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时间紧迫,搜集到的有效信息不充分甚至严重缺失,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决策属于非程序化决策,响应人员与公众对形势的判断和具体的行动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无法跟常态下相比。此外,媒体报道也会因为信息缺乏而出现判断失准的情形,而这又会作为一种不确定性对事态的发展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总之,突发事件的一个基本特性便是诸多不确定因素组合在一起,并且随时发生变化,导致事态的发展、处置进程也可能随之出现许多不确定性。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突发事件如恐怖袭击、爆炸等,尽管行动策划者、实施者、参与者等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欲望,但他们本身放纵这些行为的发生,并且希冀产生更强烈的破坏效果,没有采取任何的有效应对,政府和社会各界也无从掌握相关信息,提前有效预警或防范,因而这些事件仍属于不折不扣的突发事件一只不过,对于行动策划者和实施者、参与者等而言,这是明显的“预发事件”。

(3)破坏性或风险性。法规概念上的“突发事件”专指各类具有破坏性、风险性的事件,其破坏性或者风险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对公众生命构成威胁、使公共财产造成损失、对各种环境产生破坏、对社会秩序造成紊乱和对公众心理造成障碍等,或者是现实的破坏和灾难,或者构成潜在的社会风险。通常而言,在各类天灾人祸发生后,公众缺乏各方面的充分准备,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并造成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生活学习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严重打乱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节奏,引发公众心理的不安、烦躁和恐慌情绪等。从负面影响持续的时间来看,有些破坏是暂时性的,会随着突发事件处置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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