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途讲堂 民法之精讲篇》曹兴明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途讲堂 民法之精讲篇》

【作 者】曹兴明编著
【页 数】 558
【出版社】 北京:开明出版社 , 2017.03
【ISBN号】978-7-5131-2873-5
【分 类】民法-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曹兴明编著.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途讲堂 民法之精讲篇. 北京:开明出版社, 2017.03.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途讲堂 民法之精讲篇》内容提要:

★内容减负:脱胎于名师讲义,体系清晰、内容精练,相较于传统讲义类图书内容有大幅缩减,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重点突出:在讲义的系统条框基础上,加入作者的授课精华,有针对性地剖析重点考点,指点考生如何记忆,化繁为简。★个人特点鲜明:内容完全贴近老师讲课风格,突出各位作者自身的特点和擅长的讲解方向、授课方法。★栏目灵活,可读性强:内容尽量避免平铺直叙,多采用案例举例、图表(流程图)、真题演练等灵活的形式,易读好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途讲堂 民法之精讲篇》内容试读

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

年份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债法

婚姻法继承法

知识产权

总计

2011

7

22

27

5

10

3

11

89

2012

4

27

38

3

3

5

11

92

2013

13

9

46

3

6

1

3

11

92

2014

7

17

40

1

13

1

3

10

92

2015

6

34

26

2

9

3

10

91

2016

11

41

14

2

5

5

11

92

二、民法核心考点分析

部门

历年高频考点

①民事法律关系。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③人格权,包括肖像

民法总则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④诉讼时效。⑤精神损害赔偿。⑥法人。⑦行

为能力。

①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

物权法

动产物权变动。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④善意取得。⑤抵押权。⑥质权。⑦占有。⑧地役权。⑨留置权。⑩共有。

债法

①无因管理。②不当得利。③保证。④代物清偿。⑤第三人代为清偿。⑥债的分类。

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③用人单位责

侵权法

任。④物件致人损害。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⑥公平责任。⑦医疗损害侵权。⑧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四产品侵权。

①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②可撤销的合同。③效力待定的合

合同法

同。④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⑤合同解除。⑥违约责任,包括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⑦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⑧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⑨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⑩技术合同。

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④无

婚姻法

效婚姻。

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②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撤销。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④继承方

继承法

式。⑤遗产的范围。

①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②著作权的内容,比如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③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

知识产权权。④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⑤专利权的内容。⑥专利侵权的判断与抗辩事由。⑦不能

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⑧注册商标的撤销。⑨商标侵权的形态。①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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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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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一侧重于形式平等

民法上的的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延伸。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含义即任何人凭借其生命体的存在便当然地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地位平等既有积极意义上的平等,即取得权利的资格上的平等,也有消极意义上的平等,即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具体内涵包括:

1,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力能力,其主体地位平等。

2.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3.任何人均能充分行使民事权利。除法律规定需要代理或者其他协助的以外,民法不承认对不同人在行使权利的范围、方式和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差别待遇。

4.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均能够请求并获得法律的救济。

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没有了地位平等,也就没有了意思自治,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民法。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二、意思自治原则一平等的保障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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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民法之精讲篇

志创设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人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合同、婚姻和遗嘱,相对应地,意思自治原则在这三个领域中被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关于意思自治,在理解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自由决定是否缔结、与谁缔结以及如何缔结与他人的法律关系。

2.意思自治与意思自由。意思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形成和表达意思的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3.意思自治与国家干涉。民事主体具有广泛的意思自由,在民法中,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便不能干涉。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民事主体应当受自己的意思表示拘束,其意思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如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在现代民法中是一个明显的趋势。

三、公平原则一对于自愿结果的监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错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物权法中的应用

在物权法中的应用其主要体现在两个制度上,即添附制度和相邻关系。在添附中,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就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而在相邻关系中,

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提供一定的便利,而使用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便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2.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主要表现为等价有偿与显示公平制度。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大多数为有偿合同,双方均负对待给付义务,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显失公平规则则是对违法公平原则而规定的一个具体法律规则,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6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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