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

【作 者】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
【丛书名】新东方大愚司法考试丛书
【页 数】 214
【出版社】 北京:群言出版社 , 2008.05
【ISBN号】978-7-80080-820-3
【价 格】32.00
【分 类】法律-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考核-自学参考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 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 北京:群言出版社, 2008.05.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内容提要:

本书共4章,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论述题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 2008 民事诉讼法》内容试读

总论

第一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讲结构:本讲的考点较少,主要考查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的适用。基本原则部分不需要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悉数掌握,只要把握其中少数几个重点即可。基本制度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都是较难把握的,需要注意理解相关法条。在本讲最后,一并介绍司考可能涉及的相关概念。

考点一:基本原则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考点解析

1.第5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同等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注意其中的区别。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注意《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事实上,诉讼中,原、被告诉讼权利是不可能相同的,如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原告则没有。这一原则是在抽象的民事诉讼环境下说的,任何民事诉讼都强调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原则还要求法院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等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同等原则事实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是一种歧视原则,但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首先假设对方国家实行非歧视原则,我们实行同等原则。但一旦对方歧视我方,那么我方会将同样的歧视限制施加于对方。

2.第12条规定了辩论原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辩论的实质意义在于辩论原则限制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只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的证据,

①“★”的个数表示内容的重要程度。

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3.第13条规定了处分原则,注意此处分的范围包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真题演练

(1998-2-56)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考点二:合议制度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考点解析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原则,独任制是例外。因此需要掌握的考点是合议制的组成形式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与仲裁程序是不同的。仲裁程序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是由3人还是1人组成仲裁庭。

(一)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但按照审级不同,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是不同的。

①ABCD。本题各个选项体现了辩论原则,各个选项的表述本身就是考点,需熟记。

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此,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

(1)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民事案件;

(2)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层面: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

(1)二审案件;

(2)简易程序;

(3)特别程序。

第三层面: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

除第一层面之外的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也可以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无论如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有审判员,而不能全部都是人民陪审员。

2.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其原因在于防止先入为主,便于纠正错误,避免公众的合理怀疑。

(二)独任制的适用

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合议制度,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以下情形中适用独任制:

1.简易程序,从这里出发可以得出这一推论: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只要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就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而无论再审还是发回重审,即使按照第一审程序,也不能适用独任制。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

考点解析

本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制度。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注意这与《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一样。依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真题演练

(2006-3-37)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①C。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但是有例外: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考点三:回避制度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考点解析

1.第45条规定了回避适用的对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参照适用)、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刑事诉讼一样,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不适用回避。因为回避的最终表现是换人,而证人是无法替换的。

2.第45条规定了回避的法定原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雏护司法公正的若千规定》,审判人员等具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注意此项与第

(1)项的亲属范围不同;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第46条规定了申请回避的期间。应当回避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这项权利,法律同时作出了申请时间上的限制:

①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然,也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