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题精解》黄勤南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司法考试案例题精解》

【作 者】黄勤南主编
【丛书名】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页 数】 132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2003.01
【ISBN号】7-5036-4104-5
【价 格】18.00
【分 类】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中国-解题
【参考文献】 黄勤南主编. 司法考试案例题精解.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01.

图书目录:

《司法考试案例题精解》内容提要:

本书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各种法律类别的司法考试案例题进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案例题精解》内容试读

【刑法】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俄罗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某甲的行为

斯人,副驾驶员。1997年12月19日,被

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

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

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

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

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应我国

执行某市民航局1011435航班任务。当飞

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

[相关法条]《刑法》第6、9、11条。

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

二、属人管辖权

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

[案情]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

通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

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

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

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

里。

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

[问愿]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

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

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

[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

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

依我国《刑法》论处?为什么?

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

[答案与解析]严某应依我国《刑法》论

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

处,因为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

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

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现外国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

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

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

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

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

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分析:其一,严某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共和

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

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

《刑法》第264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

条第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

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

人员,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

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的,就认为是在中

[相关法条]《刑法》第6、7、264条。

1

下有期徒刑。

三、溯及力

[相关知识]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

[案情]1997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

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

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去山中打野鸡,遍

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

寻野鸡未果,遂拎枪下山。在返回途中,遇

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下列不

见被害人胡某迎面赶来,胡某问陈某:“野

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鸡打到没有?”陈某回答:“未打着”。二人

犯罪的,没有溯及力。如新刑法中规定的

说话时,陈某右手拿着枪,枪口正对着胡某

计算机犯罪,旧刑法并不认为是犯罪,如果

的头部。由于被告人陈某疏忽大意,致使

符合上述情况,应适用旧刑法。(2)当时的

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

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距4米处的胡某的头部,胡某中弹后当即

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

倒地不起。陈某见胡某倒地,满脸是血,即

定,应适用新刑法。(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

与他人将胡某急送医院抢救。陈某从医院

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何来后,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

责任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贵

害人胡某因伤势过重、抢数无效而死亡。

任。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罚比新刑法

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对陈某提起公

重,则应适用新刑法。如某人犯了抢夺

诉。人民法院亦认定陈某犯有过失杀人

罪,按旧刑法应判6年有期徒刑,而按新

罪,但判决尚未作出,拟在10月1日以后,

刑法只判4年有期徒刑,此时应适用新刑

作出判决。

法。

[问题]在本案中对陈某应适用新法还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

是旧法?为什么?

定,即有原则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原则

[答案与解析]法院对陈某应适用新

上对于新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行为没有溯

《刑法》。

及力,但对于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自1997年10

罚较轻的,则有溯及力,应适用新刑法。这

月1日起施行。此案中,陈某的行为发生

样规定比较合理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

在10月1日以前即新刑法生效以前,而人

求,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

民法院对其审判是在10月1日之后,此时

神。关于过失致死的行为,旧刑法第133

新刑法已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对陈某的

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行为适用新刑法,因为我国《刑法》是有溯

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

及力的。

刑。而新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

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旧刑法

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

都把过失致人死亡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法

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湖及力。新

定刑不同。

《刑法》对过失杀人处罚相对较轻,故适用

[相关法条]《刑法》第12、233条。

新《刑法》。本案中,陈某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投案自

四、犯罪概念

首,说明陈某的主观恶性,可以判处3年以

[案情]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

2

年,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8年6

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月到其叔乔乙家借住。同年9月28日,乔

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甲在其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

杂志翻阅,就随手拉开乔乙忘了上锁的书

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

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

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

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

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杜

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

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乔甲的行为不

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第一次窃取得逞

构成犯罪。

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

[相关法条]《刑法》第13、265条,《最

1999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1999年6月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

五、刑事责任年龄

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

[案情]某乙在未满14岁前三次盗窃

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

公私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14岁以后不

处理乔甲。

满16岁以前,两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

2000余元,17岁时,盗窃公私财物一次,价

怎样处理,为什么?

值1000余元,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答案与解析]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

[问题]对某乙应怎样处罚?为什么?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

[答案与解析]某乙在未满14岁以前

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有

盗窃三次,数额特别巨大,但因某乙是在无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但综合全

刑事责任年龄时期犯罪,因此不负刑事责

案情况来看,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任。某乙在已满14岁以后不满16岁以

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其原因有三:其一,被

前,盗窃两次,数额较大,但根据我国法律,

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

已满14岁不满16岁者只对刑法中规定的

相对不大,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属乔乙不

八种犯罪负责,所以某乙在14至16岁期

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

间的盗窃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某乙17岁

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

时盗窃一次,价值1000余元,数额较大,已

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那样具有严重的社

经构成盗窃罪,对此某乙应当负刑事责任。

会危害性。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

总之,对某乙的盗窃行为发生在三个责任

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

年龄段,因此应当分别认定和处理。绝不

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

能将六次盗窃行为合并在一起,使其承担

罪的惟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

惯窃罪的刑事责任。

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

刑事责任年龄又称为责任年龄,是指

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

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

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

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

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盗取的数额不

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大,而且被发现后归还,因而综合本案的全

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

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

的规定可以概括如下:

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

事责任(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么?为什么?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答案与解析]1.不构成犯罪。分析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平某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分析。“天黑情急”说明当时平某不可预见

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时

到钟某是个精神病患者误人平宅。平某

期)。

“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

(3)不满14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

击中钟某。”说明平某没有射击钟某的故

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意,开枪只是为示警,子弹击中钟某的结果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平某不可能预见。因此,平某主观上亦无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钟某被击中而死亡纯属意外事件。

(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

平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钟某的死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亡,但主观上无任何过错,所以平某不构成

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当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从一个责任年

2.此种假设,改变了两个重要的情

龄段延续到另一个责任年龄段时,或者行

节,即把“向自己脚下开枪”变为“向来人躯

为人在几个责任年龄段都实施了刑法所禁

干部位开枪”,“子弹反弹后击中钟某”变为

止的危害行为时,就产生了跨责任年龄段

“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前者说明平某

犯罪问题。上述案例即属此种类型。

具备了杀人的故意,朝来人躯干部位开枪,

[相关法条]《刑法》第16、264条,《最

应当预见到本人非死即伤,但却持放任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态度,来人死与不死,都不违背他的意志。

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3条。

后者的改变说明平某女儿紧随钟某后,平某向钟某躯干部位开枪,应当预见到万一

六、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射不中可能伤及女儿,当然平某对女儿的

[案情]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

死亡持否定态度,但平某因为过于自信,轻

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

信能够避免,仍然开枪射击,因此,平某对

凌展一时许误人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

女儿的死,主观上有过失。所以平某对钟

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

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对其女儿的

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

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

[相关法条]《刑法》第14、15、232、233

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经平某一家急

条。

送医院抢散,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题]1.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

七、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么?

[案情]被告人:刘明。2001年9月8

2.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

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明挑着米糕前往

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

乡里赶集,途中過到其侄儿刘二(21岁)。

4

刘二平日有偷摸行为,多次受到刘明的管

而且在刘二被劈松手后,刘明就停止了防

教,因而对其有积怨。刘二此时见到刘明,

卫行为,继续逃走,并未再加害刘二。由此

即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刘明说:“我

可见,刘明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强度和保护

哪里讲你什么?”刘二又说:“我今天要打死

的权益,与刘二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可

你”,他随即用拳打刘明的胸部,用脚踢刘

能造成的危害相比,是比较适当的,属于正

明的腿部,并将刘明推倒在路旁的地瓜沟

当防卫行为。

里。刘明爬起来往回跑,刘二拿起刘明丢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

下的扁担紧追,追上后即用扁担打中刘明

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腰部。刘明没有还手,继续往前跑。刘

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必要的

二穷追不舍,后来手中的扁担被群众夺下,

防卫行为。

又操起路旁的一把锄头,刘明见状也拿起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

一把劈刀准备抵挡,后来双方手中的工具

为时,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

均被群众夺走。刘二仍不罢休,又找到一

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把屠刀追杀刘明。刘二追至溪边,将屠刀

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认

朝刘明掷去,没有击中,刀在刘明身后约

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根

30公分处落地。刘明返身捡起屠刀,见刘

据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防卫行为所保

二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话

护的权益性质等因素,综合全部案情进行

音未落,刘二即迎面扑来夺刀。刘明怕刀

考察。一般说来,能用较缓和的手段或较

被夺去,便用手紧紧握住。双方在争夺中,

小的强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采

屠刀劈中刘二的左颈部,顿时大量出血。

用激烈的手段或较大的强度去防卫。如果

刘二受伤松手,刘明继续往前跑。刘二继

较缓和的手段或较小的强度不足以制止不

续追出9米倒地,被群众送往乡卫生院抢

法侵害,则可以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或较

救无效死亡。

大的防卫强度。为了保护较小的权益,不

[问厘]刘明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

允许防卫行为造成重大的损害。对于没有

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

[答案与解析]刘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采取重伤、杀害

卫。

的手段去防卫。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刘明对于刘二

[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

的不法侵害,开始采取逃跑的方法躲避,后来又顺手拿起劈刀准备抵挡,但这些办法

八、紧急避险

都行不通,一再遭到刘二的追打、追杀。群

[案情]1999年10月1日,某客轮正

众夺下刘二的扁担,刘二就操起锄头;群众

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

压下刘二的锄头,刘二就操起署刀。当刘

船长黑某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

明捡起刘二掷过来的曙刀着告刘二时,刘

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达2百万元人民

二仍继续向他扑来夺刀行凶。此时刘明的

币),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

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果刀被刘二夺

全。

去,自己就有被杀死的危险。正是在这种

[问题]黑某的行为应受刑事处罚吗?

情势危急的情况下,刘明才劈了刘二一刀,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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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解析]黑某为了广大旅客的生

以及刘某的身份证。然后立即离开现场赶

命安全,抛弃货物,防止船沉没,属于紧急

往储蓄所提取储蓄存款。此时,恰好储蓄

避险,依据我国《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

所工作人员交接班,已无50万元现款可

险的规定,黑某不负刑事责任。

取,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王某第二天再办

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

理,因此王某取款未成。

(1)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

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

处罚?

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害的来源主

[答案与解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

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的

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

50万元巨额存款单和身份证等,其行为已

的原因等:(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害,即

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被

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

告人持存款单向银行储蓄所提取存款时,

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危害尚未发生或者已

由于当时储蓄所已无此巨款可取,被告人

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不是紧急

未能取出存款。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

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

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其行为应属于犯罪

括:(1)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

(抢劫)未遂。

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2)必须是危险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

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3)避险行为不能超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

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构成犯罪

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

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避免的损害。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即犯

[相关法条]《刑法》第20、21条。

罪分子已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这里所讲的犯罪行为,是主客

九、犯罪未遂

观统一的行为,它包括犯罪分子主观心理

[案情]被告人王某,男,28岁,无业。

状态在内,而不是单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199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得知与他做生

的行为”。另外,在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

意的刘某携带了50万元来到镇海并将50

范围时,应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

万元汇票换成现金并以定活两便方式存入

(2)犯罪未得逞。也就是犯罪没有完

储蓄所时,便萌生抢劫的犯意。同年8月

成,具体来说就是没有实现刑法分则条文

9日下午2时许,王某伙同李某(另案处

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理)携带密码箱、手铐等作案工具来到刘某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所住的店。王某见刘某在室内,便溜出房

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

间,给储蓄所打电话,探听可否支取50万

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思而是出于意志

元的存款。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王某即

以外的障碍。在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

返回刘某房间,与李某一同动手实施抢劫

志以外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来自

行为,先将刘某扑倒在床上,用手铐将刘某

外界的客观障碍;来自犯罪分子自身条件

4.

铐住,然后从刘的提包内劫得50万元定活

或能力的障碍或限制:犯罪分子的认识错

两便的储蓄存款单1份,银行对账单2份

误或错觉。

6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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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