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杨丹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

【作 者】杨丹著
【丛书名】公司治理与国企改革研究丛书
【页 数】 202
【出版社】 上海:东方出版中心 , 2016.01
【ISBN号】978-7-5473-0896-7
【分 类】上市公司-企业管理-研究-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杨丹著.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 上海:东方出版中心, 2016.0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落脚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欺诈行为,通过对上市公司所从事欺诈活动的列示从而考察公司治理机制如何影响财务报告欺诈的发生,从而为抑制欺诈活动提供支持性证据。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内容试读

第1章

财务报告欺诈理论与实证研究

财务报告欺诈(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对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和资本市场效率都存在着巨大危害。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通过提供较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有利于减少公司与外部报告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以增加股东的财富价值,管理层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通过报酬激励(如股票期权(stockoptions)等)或自身名誉的提升来获得收益。而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在减少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增加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相关性以及决策有用性,这对于提高资本市场投资效率、促进资本市场有效健康地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见,财务报告欺诈不仅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阻滞剂”,更是存在巨大危害的“破坏器”。

本章从财务报告欺诈相关概念和理论研究入手,首先,明确财务报告欺诈的概念及其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回顾与财务报告欺诈相关的经典理论之后,分析现有研究中财务报告欺诈的构成要素,包括“谁(who)”参与了财务报告欺诈,财务报告欺诈使用“什么(what)”手段,“为什么(why)”会发生财务报告欺诈,以及“何时(when)”与“何地(where)”容易发生财务报告欺诈;其次,整理现有研究中财务报告欺诈公司的典型特征和审计领域财务报告欺诈公司的“红旗标志(red flag)”:最后,探讨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在近些年逐渐引起关注,以及财务报告欺诈的外部监督与规制机构的设立。本章试图对财务报告欺诈问题作一个全面的介绍,从而在此基础上展开其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后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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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

1.1财务报告欺诈相关概念

要想正确并完整地理解财务报告欺诈的性质与成因,首先,须明确什么是财务报告欺诈。按照北京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版的《韦氏国际词典》的解释,欺诈(fraud)一词的定义为“导致他人放弃或失去财产或一些权力的有意图的行为(the intentional deception to cause a person to giveup property or some lawful right)”。司法系统关于欺诈的定义为“其是个较广泛的概念,包含人们所采取和实施的、通过误导他人以使其受骗或犯错误来给自己谋取利益的全部行为和方式,包括一切蒙蔽、欺骗、有意图侵犯他人权利而采用的伎俩、计谋、骗局和手段”①。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欺诈的解释是:“欺诈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但是,欺诈同样也可以以隐瞒真相或故意不做出其理应做出的陈述方式,或者通过行为构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商事同通则》第38条注释将欺诈的定义理解为“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欺诈行为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第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这里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

①信息来源:http:/www.usaverageadjusters.org/VPO6 Water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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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财务报告欺诈理论与实证研究

果,而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第五,欺诈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综上可见,欺诈一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指故意欺骗他人,并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对于财务报告欺诈(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的定义,在一些权威教材或者机构报告中有所涉及。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th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将财务报告欺诈定义为“对重要事项或者会计数据进行有意图的、蓄意的错误报告或者遗漏报告,以误导他人,进而在全部信息可获得的情况下,导致报告使用者改变其判断或者决策”(ACFE,1993)。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在《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中,将财务报告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美国公众监督委员会(POB,Public()versight

Bord)定义财务报告欺诈为“公司高层管理者参与的、通过欺骗性地报告

财务信息,以错误传递信息或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POB,1994)

桑希尔和韦尔斯(Thornhill&.Wells,1993)强调财务报告欺诈是针对篡改和伪造财务报表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在高管层面进行的,并且较多涉及对于公司利润和资产的高估。马尔福德和科米斯基(Mulford&

Comiskey,2002)提出与AICPA相似的财务报告欺诈定义,即“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达到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目的”。

此外,现有一些学者认为财务报告欺诈(fraudulent financialreporting)和管理欺诈(management fraud)具有同等含义,可交互使用埃利奥特和威林厄姆(Elliott&.Willingham,1980)和罗伯逊(Robertson,2000)认为,之所以把财务报告欺诈和管理欺诈视作等同,是因为大部分的财务报告欺诈行为是发生在管理层,由管理者参与或者授权实施的。埃利奥特和威林厄姆(Elliott&.Willingham,1980)给出财务报告欺诈的定义为“管理层发生的欺骗性、误导性的财务报告和披露,以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雷扎伊(Rezaee,2002)则认为管理欺诈包含财务报告斯诈,具体观点如图1-1所示。雷扎伊(Rezaee,2002)指出这种定义更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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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

注公司外部受害者,并将财务报告欺诈定义为“蓄意的错报或者漏报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会计数字或者会计信息,以试图蒙蔽和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和债权人”。

财务报告欺诈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

重要事项的误传

Misrepresentation of Material Facts

侵占资产

Misappropriation of Assets

管理欺诈

重要事项的隐藏

Management Fraud

Concealment of Material Facts

其他违法行为

Other Illegal Acts

行贿

Bribery

欺诈

FRAUD

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挪用或侵占钱财或资产

Embezzlement of Money or Property

渎职

员工欺诈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Employee Fraud

窃取商业秘密

Theft of Trade Secre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其他违法行为

Other Illegal Acts

图1-1 Rezaee(2002)关于欺诈类型的表述

综上可见,财务报告欺诈是一种不道德的、蓄意的犯罪行为,通过歪曲能够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过程的会计信息,来达到满足自身、公司内部人员(如高层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如大股东)利益的目的。显然,财务报告欺诈是财务欺诈的一种,而财务欺诈又是欺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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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财务报告欺诈理论与实证研究

为的一种。财务报告欺诈发生于公司内部高层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信息交流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会直接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外部利益相关者根据公司内部的财务报告信息,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错误或者虚假的财务报告信息,会直接引发外部利益相关者作出不恰当的投资决策,从而引发法律后果。而这个事项发生在上市公司身上,则会导致资本市场投资效率的下降,易产生经济泡沫。

1.2财务报告欺诈与盈余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一直是财务会计类和管理类研究者广泛关注的研究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针对盈余管理的定义,学术界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主要的分歧点来自不同学者对盈余管理是否合法的认定以及盈余管理与财务报告欺诈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意见。戈埃尔和撒克(Goel&.Thakor,2003)认为,盈余管理的目的就是使财务报告信息反映公司管理层所期望的盈余,而不是公司真实的盈余,而这个过程就是欺骗外部利益相关者,因此盈余管理是欺诈性质的;而马林等(Marin et al..,2002)则指出,盈余管理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完全真实地反映公司盈余,但也不属于欺诈行为,其超出真实性财务报告和欺诈性财务报告的边界:此外,沃茨和齐默曼(Watts&.Zimmerman,1990)提出,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层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判断,而作出的对公司会计数字进行有限的或者无限的战略性调整,这种调整可能落在合法的界限之内,也可能落在合法的界限之外,因此,盈余管理既可以是合法的又可以是欺诈性质的。

马尔福德和科米斯基(Mulford&.Comiskey,2002)认为,盈余管理与财务报告欺诈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司在管理盈余过程中所使用的“激进会计政策(aggressive accounting practices)”是否属于公认会计准则(GAAP,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规定的范围。“激进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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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

是指公司在选择会计方法时,有意识地根据自身所期望的结果来选择相应的方法,而不考虑这种方法是否符合相应的情境或者公司实际情况。当激进会计政策的使用存在欺诈并事先有预谋的意图时,其产生的性质严重的误导便会被认定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激进会计政策的使用便是欺诈行为(Anderson,1994)。对于是否属于公认会计准则(GAAP)规定的范围,约翰逊(Johnson,1999)认为,盈余管理和财务报告欺诈都是对于公认会计准则的滥用,在这方面两者是一致的:布朗(Brown,1999)则指出盈余管理是在公认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对盈余进行调节使其更倾向于所期望的结果,而财务报告欺诈是在公认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外,两者有本质的不同:而德肖和斯金纳(Dechow&.Skinner,2000)提出如果公司管理层调节盈余的目的是欺骗蒙蔽财务报表使用者,那么这种盈余管理就是财务欺诈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情况都是正常会计政策或会计方法的选择。但是德肖和斯金纳(Dechow&.Skinner,2O00)也指出虽然盈余管理和财务报告欺诈的意图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具体观点如表1-1所示。

表1-1盈余管理和财务报告欺诈的差异

会计政策或会计方法选择

真实现金流选择

类型

(Accounting Choices)

("Real"Cash Flow Choices)

属于GAAP规定的范围

稳健会计选择(Conservative Accounting):·推迟确认销售(Delaying

·过多估计和计提准备金(Overly aggressive

sales)

recognition of provisions or reserves)

·加速确认研发费用或者

·收购过程中过多估计正在进行中的研发

广告费用(Accelerating

费用(()vervaluation of acquired in-

R&.D or advertising

盈余管理

process R&.D in purchase acquisitions)

expenditures)

(Earnings

·过多估计重组支出和资产减值准备

Management)

(Overstatement of restructuring chargesand asset write-offs)

白然盈余(Natural Earnings):

。正常运营过程所产生的盈余(Earningsthat result from a natural operation ofthe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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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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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