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翁祝梅,毛丽华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
- 【作 者】翁祝梅,毛丽华主编
- 【页 数】 553
-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06.03
- 【ISBN号】7-80198-358-0
- 【分 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国
- 【参考文献】 翁祝梅,毛丽华主编.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03.
图书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内容提要:
本书按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项目建设标准排序,再按照标准编号进行二级排序,收录了与防火与消防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内容试读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一2003
1总
则
1.0.4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极易引起火灾的建筑中;未经防潮、防腐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的场所。
10木结构防火
10.1一般规定
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未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10.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0.2.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2.1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10.2.1
构件名称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极限(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梁
难燃烧体1.00
承重墙、分户墙、楼梯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1.00
楼盖
难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推燃烧体1.00
分室隔墙
难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0.5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0.25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注: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
10.2.2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R确定。
10.3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10.3.1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三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
超过表10.3.1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10.3.1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单层
100
1200
两层
80
900
三层
60
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应允许在表10.3.1的基础上扩大一倍,局部设置时,应按局部面积计算。
10.4防火间距
10.4.1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1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10.4.1
建筑种类
一、二级建筑
三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四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8.00
9.00
10.00
11.0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10.4.2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10.4.3两座木结构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3的规定。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表10.4.3
建筑种类
一、二、三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四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10.5材料的燃烧性能
10.5.1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
方法》GB8625的规定。
10.5.2室内装修材料:
房间内的墙面、吊顶、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
B1级。
10.5.3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
1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其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黏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2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
B1级。
10.5.4填充材料:
建筑中的各种构件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时,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
于难燃性B1级。
10.6车库
10.6.1附设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并仅供该居住单元使用的机动车库,可视作该居住单元的一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单元之间的隔墙不宜直接开设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启一樘单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0h;
10.7采暖通风
10.7.1木结构建筑内严禁设计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产作业等方面的设施。
10.7.2用于采暖或炊事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木构件相临部位的壁厚不小于240mm;
2与木结构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0mm,且其周围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
10.8烹饪炉
10.8.1烹饪炉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烧体;
2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2
第十四章铁路用地
第14.0.4条通过林区的铁路,其用地宽度,应根据线路具体情况结合林区护林防火规定确定,一般由线路中心线算起每侧用地宽度:有林地带不应小于40,无林地带不应小于20m。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一86
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消防用水;
四、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五、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四章泵房
第4.0.19条设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时,其耐火等级天源以及水泵的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的连接和备用等,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裙
见范》和《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输·配水
第5.0.2条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
集的设计流量,应按最
高日平均时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
是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
失水量。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
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
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栲
,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
水量确定。
在孔
背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潮康
第5.0.3条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米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工业企业的事故水量按有关工艺要求确定。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还应包括消防水量。
第5.0.10条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第5.0.11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第5.0.28条城镇水厂内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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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作者: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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