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翁祝梅,毛丽华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

【作 者】翁祝梅,毛丽华主编
【页 数】 553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06.03
【ISBN号】7-80198-358-0
【分 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国
【参考文献】 翁祝梅,毛丽华主编.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03.

图书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内容提要:

本书按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项目建设标准排序,再按照标准编号进行二级排序,收录了与防火与消防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业条文全搜索 防火与消防》内容试读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一2003

1总

1.0.4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极易引起火灾的建筑中;未经防潮、防腐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的场所。

10木结构防火

10.1一般规定

10.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未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10.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0.2.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2.1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10.2.1

构件名称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极限(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难燃烧体1.00

承重墙、分户墙、楼梯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1.00

楼盖

难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推燃烧体1.00

分室隔墙

难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0.5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0.25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注: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

10.2.2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R确定。

10.3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10.3.1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三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

超过表10.3.1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10.3.1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单层

100

1200

两层

80

900

三层

60

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应允许在表10.3.1的基础上扩大一倍,局部设置时,应按局部面积计算。

10.4防火间距

10.4.1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1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10.4.1

建筑种类

一、二级建筑

三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四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8.00

9.00

10.00

11.0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10.4.2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10.4.3两座木结构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3的规定。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表10.4.3

建筑种类

一、二、三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四级建筑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10.5材料的燃烧性能

10.5.1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

方法》GB8625的规定。

10.5.2室内装修材料:

房间内的墙面、吊顶、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

B1级。

10.5.3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

1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其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黏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2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

B1级。

10.5.4填充材料:

建筑中的各种构件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时,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

于难燃性B1级。

10.6车库

10.6.1附设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并仅供该居住单元使用的机动车库,可视作该居住单元的一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单元之间的隔墙不宜直接开设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启一樘单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0h;

10.7采暖通风

10.7.1木结构建筑内严禁设计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产作业等方面的设施。

10.7.2用于采暖或炊事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木构件相临部位的壁厚不小于240mm;

2与木结构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0mm,且其周围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

10.8烹饪炉

10.8.1烹饪炉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烧体;

2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2

第十四章铁路用地

第14.0.4条通过林区的铁路,其用地宽度,应根据线路具体情况结合林区护林防火规定确定,一般由线路中心线算起每侧用地宽度:有林地带不应小于40,无林地带不应小于20m。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一86

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消防用水;

四、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五、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四章泵房

第4.0.19条设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时,其耐火等级天源以及水泵的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的连接和备用等,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裙

见范》和《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输·配水

第5.0.2条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

集的设计流量,应按最

高日平均时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

是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

失水量。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

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

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栲

,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

水量确定。

在孔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潮康

第5.0.3条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米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工业企业的事故水量按有关工艺要求确定。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还应包括消防水量。

第5.0.10条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第5.0.11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第5.0.28条城镇水厂内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

6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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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