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教材》刘东,李娟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医院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教材》

【作 者】刘东,李娟编
【页 数】 229
【出版社】 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20.12
【ISBN号】978-7-5352-9442-5
【价 格】58.00
【分 类】药剂师-处方-检查-技术培训-教材
【参考文献】 刘东,李娟编. 医院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教材. 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20.12.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医院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教材》内容提要:

本书采用深入浅出的表达、通俗易懂的描述,介绍了处方审核的基础知识,尤其是药师应该掌握的审核要素,书中还提供了很多真实的、生动的案例,通过案例将规范的处方审核的临床思维和审核要素完整地呈现给读者。本书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读性,可为广大医院药师及大专院校药学专业学生提供扎实的处方审核基础知识培训,为处方审核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医院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教材》内容试读

第一章总论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都越来越关注合理用药。为进一步明确新时代药学服务发展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国家多部门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措施来促使医院药学服务工作由药品供应保障向保障患者合理用药转变,而处方审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合理用药。

早在2007年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顺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对加强处方审核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于2018年7月也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而药师成为审核处方第一责任人。同时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做出了规定。2018年11月国家卫健委等发布的《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多个条例再次强调了处方审核的重要性,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师调配、审核处方的职责。2020年,《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更是要求强化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处方审核势必成为医院药师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让医院药师履行审方的职责,培养适应医院药学发展的审方人才,须在较短时间内让广大医院药师强化医院药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并注重审方实践与药学理论的统一,让他们掌握学习方法,熟悉运用现代技术和工具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通过全省处方审核培训来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一节处方审核的现状

在《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中规定,处方经过审核方可进行缴费和调剂,一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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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教材

性调查研究显示,目前绝大多数医院开展了处方点评工作,但仅有不足一半的医院开展了处方前置审核。前置性审方开展相对不足主要有以下原因。

1.药师规模不足虽然智能审方系统已经在部分医疗机构推开,但由于前置审方中还是需要大量的人工审方,尤其是对于三级医院的高警示药品、高风险患者和疑难患者以及危急重诊治环节等审方,依然需要大量高水平的专业临床药师投入。

2.审方能力有差距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药学高等教育受到传统化教学模式的影响,普遍停留在以理论为主、按本宣教的阶段,缺乏与临床结合的课程及训练,而处方审核是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模式,目前我国药师整体审方能力与职业要求有差距,还难以担负起处方审核的重任。

3.电子审方系统尚未建立信息系统是审方药师处方审核的必要工具,有利于提高审核的效率,审核的一致性,实现全部处方事前审核。审方药师也必须借助信息系统才能够有效获取患者的相关信息,为人工审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但有研究表明,二级医院面临的审方压力普遍大于三级医院,超过半数的二级医院自身没有能力建设或尚未开始使用电子审方系统。

4.药学服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医院电子审方系统可靠性不足,在现有药学人员规模不足、能力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提高药学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日渐紧迫。处方审核信息系统要尽可能有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自我学习的功能。

第二节处方审核的作用

一、处方审核关口前移,优化患者就诊流程

处方前置审核将处方审核工作的关口提前,在流程上避免了患者因为处方错误往返于医师与收费处、药房等“退方”的烦琐流程,提高了患者的就诊效率。相对于处方点评,处方前置审核将处方审核工作提前,防患于未然,避免因不合理处方而引发医疗纠纷。

二、规范医生处方行为,确保用药安全

处方前置审核模式要求审方药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审核医师的处方,真正实现临床业务与药师工作的密切结合,降低医师的处方不合格率,为患者安全用药新添一道坚实防护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三、有效节约医疗资源,降低问题处方成本

处方前置审核通过药师的专业把关提高处方的合格率和合理用药水平,对问题处方进行拦截,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处方进行提醒,对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预警,从而节约医疗资源,降低处方风险和问题处方比例。

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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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处方审核的展望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无论是从保护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安全,还是从对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性而言,组织医师、药师加强对《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学习都是必需的。进一步明确医师、药师的工作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处方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提高药师的审方能力

虽然事前审核能提供良好的学习,但药师要达到职业要求还需要经过大量学习,不断充实巩固,更新优化专业知识,加强药师欠缺的临床知识的学习。通过自学、外出进修、培训、参加继续教育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全体药师的业务水平,才能胜任处方审核工作和适应现代药学的发展。

三、改善药学服务态度

可通过在医院醒目位置如取药处、文化长廊、滚动大屏幕等处设立处方审核及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栏,有针对性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同时通过主动与患者沟通,发药时注意言谈举止,耐心做好用药交代,及时答疑等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取得患者的信任,提高患者对药师的依存,树立药师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审方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明确了处方审核过程中,信息系统和审方药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信息系统的审方规则应不断完善,需要审方药师结合最新循证用药依据及本院的用药情况,对审方规则进行不断地更新和维护。只有完善医院审方信息系统,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保障用药安全。

(付伟)

第二章处方审核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医疗机构药师调配、审核处方的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六章第六十九条、七十二条以及七十三条明确指出了医疗机构药师调配、审核处方的职责。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第六章第七十三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二、《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明确了处方的定义,指出了开具处方的医师和调配处方药师的职责。

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章处方审核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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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千预。

第二节审方药师资质要求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二章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节处方合法性审核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处方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三章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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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培训教材

第三章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三章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章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三章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

的通知》

(一)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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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