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梁彪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

【作 者】梁彪主编
【页 数】 252
【出版社】 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 2018.05
【ISBN号】7-5646-3982-2
【价 格】28.00
【分 类】工伤事故-事故处理-技术培训-教材-事故预防
【参考文献】 梁彪主编. 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 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18.05.

图书目录:

《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内容提要:

梁彪主编的《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主要用于铁路企业基层单位专(兼)职工伤管理人员,在职工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工伤业务经办流程的宣传和培训。主要内容有:一是工伤保险概述;二是工伤预防管理;三是重点讲述了事故应急与救护;四是工伤事故案例解析。为便于职工学习,本书加设了《工伤保险条例》、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工伤预防的重要文件和法规、工伤保险知识测验等内容。

《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内容试读

第一章工伤保险概述

第一章工伤保险概述

第一节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或在与工作相关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后,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二、工伤保险的作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因生产、工作过程中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伤、残、亡的职工及其供养近亲属的生活,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三个重要职能。这种三位一体的模式,体现了国家对工伤预防及职工职业健康的高度重视。根据相关统计资料,80%的工伤事故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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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

病是可以通过重视安全生产而预防和避免的,说明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能够有效地减少职业危害。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中,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以及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预防费等措施,来促进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分散风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就是通过基金的互助互济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统筹管理,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负担,使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3.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近亲属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防止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用人单位因无力支付工伤费用以致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治疗、康复,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强制实施原则

工伤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也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占用国家的物资资源,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工伤保险,规定属于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并履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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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伤保险概述

费义务。

2.个人不缴费原则

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职业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因素。如果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的同时受到了伤害,那么理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全部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3.无责任补偿原则及限制

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是第三方的责任还是职工本人的责任,工伤职工均可获得补偿,以保障其及时获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做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是由于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倾斜于受害人原则

工伤保险法属于社会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其法律精神,工伤保险补偿倾斜于受害人原则正是社会法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这些原则体现在工伤认定程序、受害人单位对工伤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补偿等环节上向受害人倾斜,缓解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所产生的负担,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5.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原则

为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充分发挥缴费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构成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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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伤保险概述

动法》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在全国逐步推广。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实施。该法对工伤保险做出了专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

第二节工伤保险基金与参保缴费

一、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工伤保险的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的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凡是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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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和管理培训教材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任何参保的并且发生了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都能够及时使用筹集到的工伤保险基金,防止单位因需要支付的工伤津贴过多而陷入困境,从而有效地促进“分散风险负担,互偿灾害损失”这一重要社会保险原则的实现,体现出社会保险金“互助共济”的性质。

二、参保缴费

在我国,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缴费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所指企业包括中国境内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和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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