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 第2辑》周卫民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 第2辑》

【作 者】周卫民编
【页 数】 191
【出版社】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 , 2021.03
【ISBN号】978-7-5032-6679-9
【价 格】69.80
【分 类】旅游业
【参考文献】 周卫民编. 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 第2辑.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 2021.03.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 第2辑》内容提要:

本书根据实际纠纷处理需要和质监所工作职责,收集了经质监所调解和北京各级法院判决的北京地区旅游纠纷案例200余篇,并对第一辑的编写体例进行了调整,着重“不可抗力”,以旅行社、酒店、景区、在线旅游平台等旅游经营主体为分类基础,对旅游中容易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分类梳理,精选了100余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最终形成50篇案例分析,以期使读者更能了解旅游行政、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审判思路,加深对旅游法律条款的理解和掌握。 本书分为旅行社篇、酒店篇、景区篇、在线旅游平台篇,共四篇。本书案例翔实、内容丰富、体例新颖、可读性强。

《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 第2辑》内容试读

旅行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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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篇

第一章涉“不可抗力”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特殊情况下旅行社让旅游者签订退团申请显失公平,法

院不予支持

一、案例要旨

在未订立书面旅游服务合同、未事先告知旅游者退团后果且未能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旅行社利用其优势地位让旅游者签订自担损失的退团申请,内容对旅游者显失公平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A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袁某,

袁某向其推介了“相恋巴厘岛奢享版”5晚7天、总价47050元的旅游产品。2018年8月3日、8月4日,李某某分两次向袁某支付李某某及同行亲属共5人的旅游费用共计4705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8月6日晨,因印度尼西亚发生7级地震,李某某要求取消此次行程。李某某于当天签订《退团申请》,内容为:“李某某等5人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团,取消2018年8月10日出发巴厘岛6天旅游团,愿意承担23525元的损失费,其他团款23525元申

请退回,双方均同意此方案,不再为此追究双方责任。”北京A旅行社据此于

2018年8月13日向李某某退还23525元。

李某某认为,在没有得到告知退款比例和未签订合同的前提下,被要求支

付全款,事后又只退50%的旅游费用,显然北京A旅行社涉嫌欺诈,其做法

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且过于显失公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剩余的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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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第二辑)

元旅游费用。

北京A旅行社辩称,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8月3日袁某告诉李某某要

先打款、后出票、再签合同,李某某是同意的。8月4日李某某把团款付清后,

袁某就通知北京B旅行社的业务员庆某立即操作,8月5日庆某向巴厘岛地接

社付清了全部团款。8月6日李某某提出退款,同时给其发送了旅游合同,但李某某拒签。袁某告知李某某巴厘岛没有安全隐患,也没有接到官方的危险警报,可以正常出行,但李某某坚持退团。出具退团申请书之前李某某间袁某有没有损失、损失是多少,袁某告知李某某当天提出退团,损失是一半,次日提出退团,损失是60%,以此类推。李某某同意之后,当天亲笔出具了退团申

请书。北京A旅行社认为在李某某报名旅游和提出退团的过程中,其没有任

何过错和违约行为。并提交了其与地接社的《取消确认单》,其中记载不可退

的团款为25289元,提交了其与北京B旅行社的《同业团队取消确认单》,其

中记载取消团费损失25289元,应退团款21761元。

三、调解/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北京A旅行社向李某某退还旅游费23525元。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虽然李某某向北京A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但

此时双方尚未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对退费事宜并无明确约定。李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后,因计划出行目的地发生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李某某

以此为由提出取消行程并退还费用并无不当。北京A旅行社虽主张已经实际

支出相应费用并导致损失,但北京A旅行社提交的《确认单》及《取消确认

单》中团款费用的构成并不相同,且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故对于北京A旅行社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根据审理查明,北京A

旅行社在李某某提出退款要求后,提出当天退款50%,如延后退款比例更低的退款条件,该条件系其单方主张,并无合同依据。考虑到李某某作为消费者,无论从缔约能力抑或缔约谈判上均处于弱势,其在此情况下为避免更大损失而签订《退团申请》不能视为是李某某的真实意思,从内容上看该《退团申

请》对李某某亦显失公平。据此,李某某要求北京A旅行社退还剩余旅游费

用2352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编号:(2020)京03民终4999号

旅行社篇

四、拓展案例

旅游者因旅行社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调解协议如履行将对其显失公平,遂又以受到的实际损失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之前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是否可再行主张权利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之前达成调解协议是基于在丽江医院未能查明原告的实际伤情,使原告产生了重大误解,如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对原告显失公平。被告认为原告在事发后已就整个事件的处理达成协议,协调书由原告亲自书写,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在事发当天就到丽江市医院检查治疗,经丽江市医院

CT扫描检查,未查出原告身体异常,原告基于当时的医院检查情况对自己的

受伤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故而与被告及驾驶员进行协商,并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事发两天后在上海医院进行检查才发现自身的真实受伤情况,故随后将该检查情况告知办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被告的工作人员及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故原告与被告及驾驶员达成调解协议是基于原告对自身受伤情况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原告产生错误认识是由于丽江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未能如实检查出原告的伤情所致,从而与被告及驾驶员达成调解意见,确实属于原告产生重大误解,且非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如遵照执行之前的协议,将使原告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观点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的上述观点不予采纳。

裁判文书编号:(2019)云0702民初460号

五、评析指引

本文中的主案例和拓展案例主要论述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引发的争议所达成的和解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允许旅游者“反悔”的或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主案例中,由于旅行社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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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纠纷调解与裁判规则详解(第二辑)

没有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事先告知旅游者退团可能产生的损失,又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相关损失已实际发生,使得旅游者在主张退团时被置于一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对其判断力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旅游者在签订《退团申请》、同意接受一半团费损失时处于弱势,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如履行将对其显失公平,因此对退团申请的内容不予支持。

而在拓展案例中,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协商时,并不清楚自己的真实伤情,所以才会同意旅行社提出的赔偿方案,该和解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做出的,如继续履行将对旅游者显失公平。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旅游者以实际受到的损失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质监所在处理类似上述纠纷时,旅行社一方通常会拿出有旅游者签字认可的文件,证明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对方不应再追究。而有的旅游者则会提出当时并非自愿签订,是旅行社“威逼利诱”的。这时就需要质监所结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来判断,包括旅游者签订时的状态、旅行社是否采取不当行为等,必要时可让旅游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认为不公平的和解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撤销。此外,针对主案例中的旅行社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醒旅游经营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旅游合同签在前

在主案例中,旅行社就犯了先收团费、再签合同的错,结果让法院认为其提出来的退费规则是单方做出,没有合同依据。所以,建议旅行社要求销售人员别偷懒,签合同的同时或签完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而且关于行前解约的退费规则等有关旅游者切身利益的重点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醒他们注意,否则不先签合同不仅容易产生民事上的纠纷,还会导致行政上的处罚。

(二)事先告知不能少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旅游产品紧俏或临近出发日期,需要先交钱占位再补签合同的。不管再怎么急,建议旅行社在旅游者付款之前,都要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退费规则(可采用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并在收款之后及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6…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