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作 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
【丛书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
【页 数】 391
【出版社】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 2019.05
【ISBN号】978-7-5111-4016-6
【价 格】40.00
【分 类】土木工程-工程质量-质量控制-基本知识
【参考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2019.05.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内容提要:

本书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考试大纲》(2018年版)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12480-2013)编写,内容体现实用性。全书共有11章:包括岗位职责,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抽样统计分析,施工图的识读、绘制,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质量计划,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预防及处理,工程试验检测,施工测量,质量资料管理。教材适用于“双证制”院校相关专业的学生;相关岗位的在职人员;转入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内容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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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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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员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岗位,在建筑施工中起着重要作用。质量员也称为质量检查员,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评定工作,包括对所有进场的建筑原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查与验收、各施工班组每道工序完成后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各个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其有权对建筑材料、工程质量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并且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有监督权。在有关的建筑施工规范中,对质量员的岗位职责有着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卧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规范。按操作规程,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从开工到竣工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施工过程控制。

1)应实行专业检查和班组自查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的“三检制”。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报请专业工长。由专业工长会同下道工序的专业工长、施工班组进行互检及工序交接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应有书面的记录并签字齐全。交接检完成后由专业工长提出书面申请通知项目专职质量员或技术员进行分项质量检查。分项质量检查应有记录并签字齐全。

2)技术、质量负责人在进行内部分项质量检查时,确认合格后,方可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验。

3)坚持施工现场“挂牌制”,质量责任具体落实到操作人员,对经检验确定其产品不合格的施工人员应有处理措施。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返工。

(2)施工验收制度。

1)分部分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由技术负责人或专职质检员负责,各专业工长负责专业之间的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2)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上层施工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拍摄影像资料记录,验收前项目部应将工程资料整理齐全,并经工程管理部预检,在预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在对资料和工程检查合格转序后,方可进行下一层的施工。3)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可根据相关要求,准备好内业资料提前

报告给监理以及业主。也食己耳年心衣发,大前品单色米总面量的导立乳校买日

(3)质量例会制度。

在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定期召集现场各个班组和管理人员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内容要由项目部负责人起草并由项目部人员商定。工地例会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目标及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1)项目部每月5日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项目部质量例会。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员、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均应参加。工程管理部的质量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参加月质量例会。2)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每周一组织召开项目部技术员、专业工长、各施工班组长参加的月质量例会。

3)月质量例会对本月将要施工的过程质量提出要求,由项目技术员负责按周计划分解后,在周质量例会上对各检验批施工质量作出要求,并对上月施工质量进行总结。二十三

2

第一章岗位职责

4)周质量例会将各检验批的质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专业工长负责,并由各专业工长上报本专业各检验批的验收时间(检验批的验收时间不应滞后于项目部周进度计划)。

5)周质量例会时各专业工长应汇报各专业上周施工完而未验收的各检验批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并将各施工班组的自检结果上报技术负责人。

6)质量例会应按期召开,月质量例会应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召开,周质量例会可由项目经理委托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召开。

7)质量例会应有会议记录,应注明与会人员并如实记录会议内容。

(4)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图纸会审内容、设计中规定的图集做法、分部(项)工程质量目标和工期要求进行交底,并对专业施工工长进行前期图纸交底及工程情况交底。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对该分项工程的施工要点、注意事项、检验批划分和质量预控目标向专业工长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3)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不少于三份,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各一份,存档一份,且应完成签字手续。

4)特殊工序的技术交底,除应有书面交底外,还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检查。5)各专业工长应根据技术负责人的分项工程交底、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检验批的划分以及施工班组的自身情况,对施工班组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书面交底。

6)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中应指出该分项工程中所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或数量,对应检验的材料和项目应加以注明。

7)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接受交底对象完成签字手续。

8)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更改施工工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技术交底,并应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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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做出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备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国(£

(4)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5)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员人(8)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的馨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9)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密员以的野水饮的具出暗变公由出勿宝联中(小

(10)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动量署签单丁前(2

(11)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关(?(12)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

(1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关案

(14)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8)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裙童宝为关察林单贤(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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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定阳蛋野地田来过单货雪(0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4日发布,2009年10月19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5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3)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生

(5)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站骨1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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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时啸逊

0!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酸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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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箭(行)7)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常

8)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要合陕,家以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网话里

(7)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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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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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