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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罪犯教育》

【作 者】刘斌
【丛书名】全国司法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页 数】 364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0.06
【ISBN号】978-7-5620-7073-3
【价 格】59.00
【分 类】犯罪分子-教育学
【参考文献】 刘斌. 罪犯教育.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06.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罪犯教育》内容提要:

本书共有5个学习模块、12个学习单元、8个学习任务和50个学习项目。全书所涉内容主要包括:模块一罪犯教育概述,包括罪犯教育基础知识和罪犯教育警察;模块二分阶段教育,包括入监教育、中期教育和出监教育;模块三分类别教育,包括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分类教育;模块四辅助性教育,包括监区文化建设和社会帮教;模块五教育工作管理,包括教育台账管理、撰写教育工作计划和总结、教育工作督查考核、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等。

《罪犯教育》内容试读

学习单元一罪犯教育基础知识

学习单元一罪犯教育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

了解罪犯教育的基本原理,掌握罪犯教育的基础知识,弄清罪犯教育的概念、性质、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现状和发展趋势。

重点提示

罪犯教育任务;基本原则:发展趋势

学习任务1罪犯教育的内涵和意义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有意识地培养人的活动。广义的教育,是指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的思想的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罪犯教育是人类社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其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教育是指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罪犯强制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包括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教育”。狭义的罪犯教育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罪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为核心内容的,有目的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系统的教育影响活动。

二、罪犯教育的性质

罪犯教育是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罪犯教育的性质由监狱的性质所决定,罪

罪犯教育

犯教育不仅具有“行刑”属性,而且具有“强制教育”的特征。

(一)罪犯教育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监狱安全观”的关键因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内容是以人民的安全为宗旨,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要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监狱安全观包括监狱底线安全观和监狱治本安全观。监狱底线安全观是指监狱立足把罪犯“收得下、管得住、不出事、跑不了”为己任,做好监狱的各项工作。监狱治本安全观的本质是指监狱立足自身职能,以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己任,以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为最终目标。监狱安全是国家内部安全的重要体现,要实现总体国家安全必须要确保监狱安全。

要确保监狱安全,做好罪犯教育工作是关键。如果把罪犯教育改造好了,他们就会认罪悔罪,改恶从善,即使没人看管,也不会跑、不会闹事,从而实现监狱底线安全;同样,如果把罪犯教育改造好了,他们就会自觉接受改造,认真学习政治、文化、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学会一技之长,努力把自己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有用之才,从而实现监狱治本安全。犯罪是除了战争之外对人类最大的威胁,减少犯罪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监狱不只是关押罪犯的场所,更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场所。只有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或重新犯罪,社会内部的安全才有保障。由此可见,罪犯教育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监狱安全观”的关键因素。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行刑目标的基本内容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监狱作为刑罚最主要的执行机关,一方面,要通过依法剥夺或暂停罪犯的一些权利,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对罪犯实行严格管理,并强制其履行特定义务,使罪犯感受到一定的痛苦和不适,以便他们逐渐反省自己过去违法犯罪的思想和行为,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另一方面,监狱还要通过对罪犯的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罪犯教育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项基本内容,充分体现了监狱行刑的要求

(三)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职能的关键手段

我国监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的目的,就是把罪犯改造成社会的守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这就明确了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过程中有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个基本手段。这三个手段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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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是改造罪犯的前提和保障,但如果只停留在“管得住”的层面,那只能说是最基本的要求。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础和重要手段。绝大多数罪犯是因为好逸恶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生产劳动不仅有利于洗涤罪犯的思想和灵魂,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使罪犯逐步养成劳动的习惯,而且在劳动中他们还能学会一技之长,以便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罪犯教育与前两者相比较,其改造罪犯的作用更加突出和明显,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个关键手段。因为罪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变,归根到底要靠教育。重视和突出罪犯教育是我国监狱工作中的显著特征和传统优势。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实施,除了受到一些不良环境的影响外,还受到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意识和不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纪观的作用和影响。而这些意识形态的问题,单靠强迫命令和压服是解决不了的,只有依靠全面的、系统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解决。以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新法纪去批判、破除和占领罪犯灵魂深处的不良意识,使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主义的法治观,从根本上消除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罪犯教育这种转化思想、破旧立新、根除恶习的作用和功能,是其他任何改造手段都无法代替的。由此可见,罪犯教育在监狱改造罪犯过程中是最有效、最主动、最灵活的手段,是处于核心地位的。

(四)罪犯教育是保障罪犯权利和促使罪犯履行义务的根本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罪犯虽然触犯了刑律,在监狱服刑改造,但他们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他们同样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监狱法》第五章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监狱法》第7条第2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保障罪犯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要求罪犯必须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罪犯教育就是保障罪犯权利和促使罪犯履行教育义务的根本途径。

三、罪犯教育的意义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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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教育

之一,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犯教育的宏观意义

1.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客观要求。总体国家安全观,其核心内容是以人民的安全为宗旨,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监狱安全是国家内部安全的重要体现,全面落实监狱安全观,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总体安全的客观要求。积极探索、切实把握新形势下罪犯改造工作的规律,创新改造理念,完善改造手段,坚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在转变罪犯思想、传授知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技术教育在矫正罪犯恶习、培养罪犯劳动习惯、提升罪犯劳动技能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罪犯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树立积极乐观的服刑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成功教育改造好了大批日本战犯,其中许多人刑满释放后成为中日友好的使者;成功教育改造好了无数国民党战犯,不少人刑满释放后愿意为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工作,成为统战对象;成功教育改造好了数以百万计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绝大多数人刑满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有用之才。可见,罪犯教育工作对国家总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罪犯教育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惩罚和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监狱工作主要有三大任务: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罪犯教育。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依法剥夺或停止罪犯行使一些权利,限制罪犯的自由,实行严格管理,强迫其履行特定的义务,使罪犯感受到一定的痛苦和损失,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和危害,深刻反省自己犯罪的思想和行为,并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教育则主要是通过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思想、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对罪犯的改造,并不是单纯的“行刑”,更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通过教育来转变罪犯的思想和矫正罪犯的行为及恶习,真正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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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犯教育是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面临着改造社会、改造自然和改造人类的艰巨任务。在改造社会、改造自然和改造人类的过程中,我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双管齐下:一是改造自然,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改造社会和改造人类,坚决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罪犯教育就是运用监狱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方法、理论,对罪犯施加系统的、有目的的影响,祛除他们的各种腐朽思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的崇高道德风尚,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把罪犯塑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

(二)罪犯教育的微观意义

1.有利于罪犯转化思想、增长知识、掌握技能。狭义的罪犯教育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包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形势、政策、前途、理想教育等内容,其目的和意义就是要转化罪犯的犯罪思想,让他们改变原有的世界观、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使他们自觉接受符合社会规范和大多数人利益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为罪犯最终成为守法公民提供坚定的思想支撑。文化教育包含: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自学高等学历教育等,其目的和意义就是要提高罪犯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为罪犯改造思想、学习职业技术和专业技能提供足够的知识支撑。职业技术教育包括: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其目的和意义就是要提高罪犯自食其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为罪犯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提供必要的能力支撑。由此可见,罪犯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转化他们犯罪的思想、增长他们的综合知识、使其掌握自食其力的技能。

2.有利于其他改造罪犯手段的实施。我国《监狱法》规定,改造罪犯的手段主要包括狱政管理、劳动改造和罪犯教育三大基本手段。罪犯教育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本身对罪犯教育的功能和作用上,同时,它能为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这两个基本手段的实施创造极其有利的条件。

我们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使罪犯产生畏惧,更重要的是要使罪犯深刻反省自己,能充分认识到犯罪后受到刑罚的必然性,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这就需要通过罪犯教育的疏导和灌输,来强化罪犯对犯罪行为的罪恶感和刑事处罚的畏惧感。狱政管理中的军事化管理,或纪律约束及奖惩考核,都不是刑罚执行的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一个手段。通过这个手段,让罪犯从被强迫到自觉,并充分认识和深刻了解这一系列制度的意义,使他们逐渐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意识、道德意识和行为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

罪犯教有【LA

行为习惯。在这一过程中,罪犯教育恰恰能发挥其说教的能动作用,使罪犯从强制接受到自觉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在行为、认识、情感上保持同步,以此最大限度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狱政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罪犯教育不仅能为狱政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同样也能为劳动改造创造有利条件。为了改变和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存在关系,使罪犯在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地位和关系发生变化,我国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强制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罪犯原有错误、落后、扭曲的思想逐渐得到了改造,并产生和接受了新的意识。但是,仅靠一般性的生产劳动,并不能使罪犯自发地产生正确的新思想,只有在劳动改造之时,辅之罪犯教育等其他手段,把新的意识从外面灌输进去,通过系统的劳动意义、劳动态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才能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劳动情感,养成劳动习惯。

3.有利于稳定狱内秩序。狱内秩序主要包括监管改造秩序、劳动生产秩序和日常生活秩序三大罪犯改造秩序。罪犯教育对三大改造秩序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这个秩序的建立,首先依靠物防、技防和人防,堵塞罪犯逃避惩罚和改造的漏洞,消除狱内违法犯罪的隐患;有效管理、控制罪犯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形成一个有纪律的改造整体。但是,罪犯能否遵守监管制度,除去监管制度的严格和科学外,罪犯能否有正确的改造态度也是一个关键。因为,即便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没有正确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寻机以各种方法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种破坏。而罪犯教育工作,恰恰能帮助罪犯逐步树立起正确的改造态度,并把教育接触掌握的情况作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依据。由此可见,罪犯教育对建立良好监管改造秩序能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良好的狱内劳动生产秩序,是保证监狱生产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有利条件。正常的生产秩序需要有严密的生产制度、生产组织和生产纪律保证,需要劳动者具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态度。罪犯作为社会的消极个体,对于强制他们进行劳动生产,他们本能会存在对抗心理和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罪犯走上生产岗位,势必给正常的生产秩序带来影响。罪犯教育在劳动态度及劳动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使罪犯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养成遵守劳动纪律的习惯,并了解劳动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劳动在社会发展和个体改造方面的作用,了解良好的生产秩序对自身发展的必要性。这样,既适应了生产的需要,又对建立正常的生产改造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良好的狱内日常生活秩序,直接关系到罪犯的衣、食、住、行和正常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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