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背诵宝典》文都敏行法硕教研组|(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背诵宝典》

【作 者】文都敏行法硕教研组
【丛书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名师版 2020
【页 数】 342
【出版社】 中国原子能出版社 , 2019.07
【ISBN号】7-5022-9867-8
【价 格】72.00
【分 类】法律-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学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文都敏行法硕教研组.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背诵宝典. 中国原子能出版社, 2019.07.

图书目录: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背诵宝典》内容提要:

1.权威性。本书以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为依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内容均由法硕辅导界名师亲力编写。2.精要性。内容简洁,实用易懂。重视对基础知识和重点知识的着重讲解,注重对重点知识点的归纳总结,便于考生记忆。3.实战性。本书着眼于法硕联考应试教学的务实性,由各授课老师以其独特的语言按照各学科的逻辑结构逐步展开撰写,在应试性突出的同时不失老师各自的风格,以帮助考生掌握考点。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背诵宝典》内容试读

基础课

刑法学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简答刑法的概念与形式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我国刑法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

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

单行刑法

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附属刑法

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特别提醒)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

二、简答刑法的特征(2016年法学简答)★

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具有的特点,所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刑法具有以下特征:

调整范围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的广泛性

利益。

调整对象

刑法的任务及其实现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

的专门性

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罚制裁

刑法的强制力度比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

的严厉性

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刑法发动的

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

补充性和保障性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法益)时,才由刑法调整。

三、简答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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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背诵宝典(非法学、法学)

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任务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刑法的目的决定了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保障刑法能完成任务。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

规制机能

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普通人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保障机能

犯罪人

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四、简述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刑法解释进行分类。(一)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这是指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3种: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例如,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

立法解释

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②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例如,刑法总则关于“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重伤”等含义的解释。

③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司法解释

这是指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都属于司法解释。

这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

学理解释

文含义的阐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无权解释”,靠“以理服人”。

(二)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

这是指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

这是指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刑法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回特别提醒)扩大解释在刑法用语含义范围内,类推解释超出了刑法用语的含义范围。

五、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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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法定化

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令。

要求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明确化

禁止

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要求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

合理化

禁止

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总则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刑事立法

分则

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效果

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合理的法律标准。

刑事司法

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六、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一)基本内容

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相适应。

回特别提醒)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二)主要体现

规定了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量刑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总则

规定了量刑规则: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分则

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七、简述属地管辖原则★★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犯罪行为适用当地法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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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背诵宝典(非法学、法学)

2.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3.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八、简述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属人管辖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普遍管辖

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九、简述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基本内容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

①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例如,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典)通过并公布后,自1997

生效时间

年10月1日起施行(生效)。

②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般采取这种方式。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法的失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例如《刑法》第452条第2款规定,全

失效时间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件单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②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有以下四种制度(或学说):从旧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即新法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原则

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二)立法规定

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对象

适用于未决犯(未判决生效的案件),对于已决犯不存在溯及既往问题。

提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旧法(行为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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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

◎特别提醒)处刑较轻指的是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十、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2018年法学论述)★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①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发生影响,造成损害。单纯的思想不是犯罪,不能主观归罪。

②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

实质特征

的重要利益的侵害,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形式特征

行为,只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行为触犯刑法时,就应承

法律后果

担刑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十一、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根据刑法理论,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正因为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说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十二、简述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具体而言:

①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只有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时,才能成立犯罪。

定罪

②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对数罪通常要合并处罚。·

③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

量刑

通过确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作为研究犯罪成立要件

理论

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实践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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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

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

犯罪构成

成是:实施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

修正的

这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

犯罪构成

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标准的

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派生的

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

犯罪构成

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十四、犯罪客体及其体现★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1.犯罪客体的内容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的体现

(1)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例如,《刑法》第225条表述出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2)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的行为,表明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

十五、犯罪客体的种类★★

按照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

这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这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

这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例如,重婚罪直接侵害的客体是

一夫一妻制。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两种:

直接客体

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例如,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只侵害财产

简单客体

权,属于简单客体的犯罪。

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例如,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不仅侵害

复杂客体

财产权还侵害人身权,就属于复杂客体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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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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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