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运营热点问题解析》耿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专利运营热点问题解析》

【作 者】耿博
【页 数】 293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19.07
【ISBN号】978-7-5130-6321-0
【价 格】76.00
【分 类】专利-运营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耿博. 专利运营热点问题解析.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9.07.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专利运营热点问题解析》内容提要:

本书对专利运营工作中涉及的专利权本质、专利的价值评估、专利的转让许可、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专利池的构建及专利海盗的应对、专利标准化、证券化、专利侵权赔偿及救济等方面,从我国当前法律政策的沿革和现状入手,通过梳理基本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分类,考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当前专利运营工作的现状与瓶颈,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对各类问题进行了系统化的、逻辑性的梳理和阐述。201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等项目,支持重点城市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搭建起“平台+机构+资本+产业”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出苏州、宁波、成都、长沙、西安、郑州、厦门、青岛8个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并利用12亿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2018年又确定了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海口市、深圳市等8个地区作为第二批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城区。以上获批城区积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体系,各项工作稳步开局、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国际经济竞争合作的新势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今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就是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力度。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正朝着纵深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运营和大保护、强保护的体系正在形成。本书作者在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上,观察、审视、思考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开展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充分了解、借鉴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阅读学习大量相关学术论文和专著,从专利运营工作中涉及的专利权本质、专利的价值评估、专利的转让许可、侵权救济、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专利池的构建及专利海盗的应对、专利标准化、专利证券化等几方面入手,对我国当前各项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立法的现状、国外先进经验做法进行介绍,对我国当前此项工作开展的现状与不足、完善此项工作的建议措施等几方面做了较为系统化、体例化、明晰化的阐述和归纳。希望该书的出版能够对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启发,给相关理论工作添砖加瓦,同时希望能对关注、喜爱、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高校学生、教师、科研人员、企业高管、实务人士提供知识积累的素材和学术研究的借鉴参考。

《专利运营热点问题解析》内容试读

第一章

专利权的本质及特征

本书主要研究的是专利权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这需要我们去洞悉、探究清楚专利权以及知识产权产生的本源,自身特有的性质,一项专利权在获得、行使、收益、处分、产生、消亡等几个阶段的法律特性,它们作为“无形资产”与常规实物作为“有形资产”之间的最本质区别所在。“只有掌握规律,才能应用规律”,实务界只有先掌握规律,才能在遵循专利权这一特殊事物特有的规律特点的前提下,根据专利权自身的特点去规划和设计专利权运营过程的制度和法律规范。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我们在探讨清楚知识产权是怎样的一种权利之前,应当对其概念和定义做出探讨和探索

美国学者博登哈默在其《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指出:“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理智和清楚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想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化为灰烬。”

虽然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已经使用了将近半个世纪,但是待我们去潜心研究才会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界乃至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众说纷纭。如《辞海》0的定义为:“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辞典》®的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

①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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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指对特定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以特定智力创造成果为客体的排他权、对世权。”《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0的定义为:“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为:“行为主体以智力劳动的方法在科学、技术、文艺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著名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一文中指出:我们可以找到知识产权合理性的另一种说法,即其存在的理由在于实现了权利垄断与知识公开的契约对价关系。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条件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开出来,而公众则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与智力成果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这种社会契约的内容最终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首先它是一种极具垄断性的私权。其次,它也是一种蕴含限制性的私权。知识产权虽为垄断性权利,但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的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效力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地域性限制)和有效期限(时间性限制)才能发生效力®。吴汉东得出的观点是:从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的多维角度出发,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不同的描述。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虽然上述三个范畴并非是知识产权的全部品性,但或许是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基本概括

那么知识产权的本质究竟为“何”,其客体究竟为“何”?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界几位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大家基本都认同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一“信息”。

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在《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从理

①佟柔.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张卓元.政治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中国法学,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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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专利权的本质及特征

论上搞清楚信息、信息产权、知识产权是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北京大学法学院郑胜利教授在《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一文中写到:“知识的表征是信息,信息具有易复制性、易传播性和无损耗性,信息的这三个特征体现了知识的再现、流传和永不‘磨损’。”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玉敏教授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文中指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张勤研究员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写出了专著和学术论文。张勤在《知识产权基本原理》一书中认为: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世界是由三元即三种基本事物构成的,即质量、能量和信息。爱因斯坦测定了质量和能量是可以互换的,即E=m2。也就是能量和质量之间的转换系数是光速的平方,质量和能量是一事物存在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世界是二元的)。但是,实际上,在宇宙中存在着的还有项重要的事物,就是信息。知识产权的客体,无法将其归结为物质和能量,那么它们就只能属于信息了,信息是知识产权客体最上位的事物。这种逻辑显然是很明显的。而众多学者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产生了一些各自的表述和不同的定义,究其原因是信息还是一个非常上位的概念,这个上位概念似乎太宽泛,是试图使用其中更为确切的下位概念去诠释和定义它,例如它的下位概念还有知识、信号、符号、智力成果、脑力作品等。张勤研究员认为用这些下位概念之一去定义几种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有其局限性和不确切性、所以得出的结论是使用“信息”这个最为上位的概念来定义比较妥帖.0

二、信息的本质属性和特点

信息的定义和本质是什么?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信息的经典定义是香农(C.E.Shannon)提出的@,即信息是“对不确定性的减少,并可以用信息熵或负熵来度量。”定性地说,信息的本质是事物的有序性或有组织性。信息量就是对事物有序或有组织程度的度量,常用的单位为比特(bt)。控制论的创始人和信息论的先驱维纳曾说过:“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他这一论断也指出了信息是具有自身特点的,而这些特点是不同于物质和能量的。

0张勒.知识产权基本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②360百科.信息特征.[EB/0L].【2018-10-24].htps:/baike..s0.com/doc/28259322-29673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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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热点问题解析

信息的特性是由信息实质所决定的。有以下特性:

(1)依附性。物质是具体的、实在的资源,而信息是一种抽象的、无形的资源。信息必须依附于物质载体,而且只有具备一定能量的载体才能传递信息不能脱离物质和能量而独立存在。新闻信息离开具有一定时空的事实以及语言文字、报纸版面就无法体现。

(2)再生性(扩充性)。物质和能量资源只要使用就会减少,而信息在使用中却不断扩充、不断再生,永远不会耗尽。当今世界,一方面是“能源危机”“水源危机”,另一方面却是“信息爆炸”。

(3)可传递性。没有传递,就无所谓有信息。信息传递的方式很多,如口头语言、体语、手抄文字、印刷文字、电讯号等

(4)可贮存性。信息可以贮存,以备他时或他人使用。贮存信息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人脑、电脑的记忆、书写、印刷、缩微、录像、拍照、录音等。

(5)可缩性。人们对大量的信息进行归纳、综合,就是信息浓缩。如总结、报告、议案、新闻报道、经验、知识等都是在收集大量信息后提炼而成的。而缩微、光盘等则是使信息浓缩贮存的现代化技术。

(6)可共享性。信息不同于物质资源,它可以转让,大家共享。信息越具有科学性和社会规范,就越有共享性。新闻信息只有共享性强才能有普遍效果。

(7)可预测性。即通过现时信息推导未来信息形态。信息对实际有超前反映,反映出事物的发展趋势。这是信息对“下判断”以至“决策”的价值所在。

(8)有效性和无效性。信息符合接受者需要为有效,反之则无效:此时需要为有效,彼时不需要则为无效;对此人有效,对他人可能无效。新闻信息主要以时效、新鲜、显著、接近、趣味等满足受众的普遍需要,从而获得有效性。

正是由于信息具有这些独有的特征,所以将一些信息作为客体赋予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时,势必和作为物质和能量为客体的群体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例如

(1)信息是无穷的,可以被自然界和人类无限多地创造出来,而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的信息是有限的,能够促进人类社会和技术进步的信息则是少而又少的,只有这些,才是宝贵的,才可以成为资源

(2)信息是可传播、可贮存、可分享的。一人拥有信息时,可以传播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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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专利权的本质及特征

另一人或多人,甚至分享给全人类:一些信息还可以贮存起来,如果贮存的载体足够稳定,解读时对信息的定义没有太多改变的情况下,一些信息可以贮存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比如像考古学家发掘出的一些古代的文物,我们今人仍可以从它们的身上读出很多信息。而物质和能量则不具有这样的特性。

(3)信息是可组合和可替代的。不同的信息之间进行组合就能产生新的信息,一些信息也能被其他信息替代使用。由于这个特点,交叉学科才会出现,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借鉴科研成果,打破原有学术的藩篱和边界,促使着我们当前的科技文化发展空前繁荣和进步」

正是由于信息具有这些特性,由此作为客体与其他两种形态(物质或能量)就会有所不同。如一个人拥有一种从沙石中提取黄金的方法,他可以自己通过保密而独有,口口相传给后代使用:也可以告知他人而分享,众人皆知;在此保密期间,由于不慎而被邻人窥测得知后,邻人就因获得了其秘诀而拥有自己日后发财致富的法宝。而如果某人拥有一块宝石,他可以自己把玩,也可以到市场出售,还可以传给子孙,而其他人则只能翘首观望,未经许可时则无法分享该宝石一丝一毫之产权效用。

三、知识产权是法定创设出的权利

通过对信息的特点进行剖析和总结,在借鉴和学习西方知识产权定义在我国知识产权先辈研究的基础上,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张勤研究员学术成果基础上,笔者也主张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定性为特定信息,更确切地讲,是对促进人类的技术进步和繁荣文化发展进程中一些有用的信息。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人们逐渐发现自己创造或发现的一些信息非常有价值,但是由于信息本身的性质使然(这个原因并没有被古人所意识到),自己并不能将这些信息(像砍柴的斧头、镰刀一样)自如地控制在自己手中。而往往与之相反的是,一旦不在保密的环境下利用该信息,或介绍给他人后,这个有用的信息就像长了翅膀一样飞快地传播出去了,别人可能连句“谢谢都没说,就无偿地使用着。如何能将有用有益的信息(去克服摒除它自身的特性)像物质或能量那样使拥有者或创造者获得同样的权益,他人无法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白白从中受益呢?这个问题也许是人类探索了几千年而无良策。最开始人们对此束手无策,认为知识就应该是广为传播的,其他人得到后无偿使用似乎天经地义,如果有人试图保密阻碍传播则会被给予否定性评价,甚至在一些朝代会被判处刑罚乃至处死。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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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热点问题解析

承认知识(实际上是新信息)的创新,所以开始尊重和体现创新者的精神权利(即署名权、命名权)。通过授予一定的精神权利予以回报.如给予一些文学家署名权,让他的大名流芳百世,给予一些科学工匠通过名字命名工艺方法的方式以资鼓励,让他的家族子孙荣耀。但对于其创造出的有用信息取得的经济回报则尚无有效办法。对他人的模仿、使用、传播没有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予以制止,甚至经常会出现学习模仿的人获益比创始人还高的现象。精神产品或先进的工艺技法被创新出来后就会无偿地贡献给社会使用,这时整个社会对任何文化创造智力成果都不加以保护,也不知如何予以保护,也保护不了。这期间应该是人类对有价值信息无法控制的无奈时期。这种状况一直到距今500年前,当社会发展到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智慧,解决该困境的迫切性足够强烈时,才逐渐有了转机

伴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创造出的有益有价值的信息越来越多,整个社会逐渐意识到创设出的有价值信息就应该像创设出一件有价值的物品

一样,创作者本身应当享有这个信息或物品的使用收益权。只不过创设出一件物品(如缝制一件衣服)容易被自己控制,不经过自己的许可他人无法使用,而自己创设的有用信息如“如何治疗脱白”则很难予以控制,自己使用几次后就会被他人学走,广泛传播,所以一些医药世家只能通过家传秘方的办法让自己的智力成果得以保护,并只供自己的子孙独享。

而当人类对规则、法律的创设和应用越来越娴熟之际,当法律意识、社会契约已逐步深入人心之时,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就逐步建立起来了。她首先是通过君王的法令,用法律的强制力昭告子民,一些特定而有用的信息只授予给某臣民(一般为创设人)独自享用或收益,其他人等不得取之,窃之,用之,只能束手而望。即使获得也不得使用、效仿,就像国家将公共服务设施(如邮筒、消防设备)放在大街上任何人也不能取走一样,如有违反则有罚款、示众、监禁、流放等不利后果。日后伴随着商业的发达,贸易的发展,人类逐步地去丰富这项制度,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发达和法律理念至上的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美国、日本等。这些国家和地区更是对不同的信息类型创设了法定的权利,完全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尤其是广大国民对法律的信赖和敬仰,破除了信息自身特点带来的几乎无法保护的缺憾,进而形成了当今严谨而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她的本质就在于法律规定一些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登记公示程序,来获得自己创设信息的收益权。他人即使获得了该信息但是囿于法律的强制性,也不得使用该信息获益。如果艳羡之,或受其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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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