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法律文化资源 第3辑 2019》杜睿哲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西北法律文化资源 第3辑 2019》

【作 者】杜睿哲主编
【页 数】 335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0.09
【ISBN号】978-7-5620-8857-8
【价 格】95.00
【分 类】法律-文化研究-西北地区-文集
【参考文献】 杜睿哲主编. 西北法律文化资源 第3辑 2019.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09.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西北法律文化资源 第3辑 2019》内容提要:

本集刊的主旨和定位,以原创、实证与跨学科研究为标准,确定了二十余条篇论文作为第三辑的内容。这些学术论文的作者既有校内外成名学者,也有不同学校的硕博研究生。本期内容主要分为“学术前沿”“西北农牧民政治文化”“档案方志与西北法律文化资源”“法史镜鉴”“现代法律文化”五大栏目。

《西北法律文化资源 第3辑 2019》内容试读

学术前沿

西北法律文化资源。第三辑·2019

志史书”显然有失偏颇:从内容上说,会典包罗万象,并不限于对“诸司职掌”等行政事务的单纯规制,因此,粗视其为“行政法典”,又恰如管中窥豹,未识其本质。职是之故,明会典应当是现实可行的综合性法典,亦属明朝法律体系的集大成者。

李雪梅《汉〈张景碑〉公文结构与定名》,是汉代法律公文研究之新硕果。碑文是研究我国古代法律重要的证据和媒介,出土于河南南阳的《张景碑》,客观上为我们研究汉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佐证。李雪梅从“告示”的角度出发,见微知著,系统地阐明了汉代公文的书写格式和传达程序。她认为,从内容上看,该文告具有严格的书写格式与书写用语,等级分明,形式严整;从文告的传送形式上看,汉朝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化和体系化的传送流程,保障了中央王朝政行令通。该文不仅向大众阐述了“透过碑文读法律”的切实可行性,也深刻揭示了汉朝法律文书的相关问题,对于日后汉律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尤陈俊《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复兴”及反思》,旨在修正现今法律社会史研究之歧途,重新定位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路径。该文认为,20世纪末以来,尽管法律社会学似有“止水重波”之势,但究其本质,却与瞿同祖式的法律社会学相去甚远。一方面,现阶段之法律社会史学多以历史学或社会学的角度解释法律现象,却忽视了其“法律”的固有属性:另一方面,现阶段研究多流于表面,且受国外学界的影响颇深,不能客观准确地揭示相关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即“特定法律文献对法史研究视野的限制”和“学术焦点对史料利用便利性的盲求”。为辨析此论,针对“如何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作者以明清诉讼中的“健诉之风”为例,向大众作出展示,进而指出,在新时代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中,我们应当珍惜瞿同祖先生的宝贵思想遗产,尤其是对“整体主义”的继承和把握,亦应重视学术研究的时效性和前瞻性,积极做到理论研究的“推陈出新”和“与时俱进”。

陈新宇《帝制中国的法源与适用论纲》,将“比(附)”作为研究重点,藉由实证研究及历史考证等多重路径,揭示了古代中华法文化的渊源和性质。该文认为,“比”这一法律形式,早在秦汉之际就不绝于史,主要用于解决“定罪量刑”与“官爵对应”的问题,其所援引对象明显具有灵活性和广泛性;汉朝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比”除了基础的动词用法外,还兼具“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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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间: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与法律体系的重新讨论■

的功能,逐渐成为针对特殊法律案件的创设性表现形式,儒家经典也逐渐成为其所涵盖的重要对象;隋唐时期,其法律意义逐渐清晰,即处理法源竞合与数罪并罚之法理准则,“比”“附”之间也趋于合流,渐成一种独立的法律词源;两宋时期,“比附”被再次规范化,并逐渐与“无正条”产生衔接;明清时期,“比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内容上更加具体化和正规化,程序上则更加严格化和专业化。该文进而指出,“比”通常被视为“法无正条”下的一种法律援引模式;法源上,其既可以是制定法,亦可是判例法;功能上,多用于个案的考量以及案情事实的深描与衡量;特质上,其除了一般的类推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名分的比附”和“特别的比附”的性质,超越了西方法学意义上的逻辑关系,兼具对传统儒家伦理和社会实效的考量;其高度的灵活性与可预测性,有利于化解律令执行的僵硬,弥补律令内容的不足,从整体角度贯彻儒家思想,进而保障帝制社会的稳定。

武宇航《古中国“亲属争产”中亲情伦理与所有权的共生》,向学者们阐释了古中国亲情伦理与所有权在“亲属争产”中的具体作用。该文指出,“亲属争产”既是对儒家尊卑伦理观念的挑衅,又是对“亲兄弟,明算账”朴素价值观的继承;在亲属争产的问题上,“国家”和“民间”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层面予以引导和规制,并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对“亲属争产”的规制形成于唐朝,鼎盛于宋元,衰落于明清;古代中央王朝对“亲属争产”的态度较显柔性,重视亲情伦理的感化作用,力图通过“感化息诉”化解矛盾,在司法环节中更加重视对证据(尤其是契约)的审核和认定,强调证据断案,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在民间领域,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更依赖于契约,双方通过契约明晰财产权的范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亲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见证和确认作用。

杨力民《论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意涵与功能》一文,藉由分析古代数字文化的哲学内涵,周密地论证了我国古代数字和法律的内在文化联系,将数字哲理引入法律研究。该文先就初民社会“数”与“律”的涵义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梳理,进而对先秦时期数字文化与法文化的结合进行了考察。该文认为,“九”代表着宗族家事以及皇权;“三”有广泛众多之意象;“五”同时兼具“普遍”与“圆满”之价值:“七”则象征着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空间立体观念;立法者通过将数字赋予哲学内涵,反映着古人对情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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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法律文化资源》第三辑·2019

的追求,深刻地体现着等级社会的法律价值观:在数千年的历史衍变中,数字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澄清二者之间的文化联系,对法律史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李勤通《刑书源流与史志书写》,以唐代的“刑书”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辨析“刑书”的概念及历史衍变,相对清晰地阐述了秦汉至唐朝“刑法志”的基本概况。作者认为,商周时代,刑书与刑律一体杂糅,但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及大一统中央王朝的形成,“政刑”关系日趋分离,“刑书”的内容也不仅限于刑律,“政令”在某些场合亦以“刑书”相称;令、格、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逐渐成为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刑法志”本身历史衍变亦曲折复杂,从秦汉到隋唐,刑法志的重点记述对象,先后经历了由军律、刑律到广义上“法律”的转变;文法在古代多与刑法相通,《唐六典》以其通指“法律”,多是基于“以儒立国”及“体系继承”之考量;刑书与刑律并非同义替换,前者囊括了刑律和以令、格、式为代表的行政典章以及其他法律规章,而后者仅指狭义上的刑事典章。

闫乐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多重理论建构》,从多重角度阐释了中华法系的理论构建。该文认为,现有中华法文明之体系构建,多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出发,忽视了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经大法、祖宗之法、对外关系方面天下之法的实质存续:现阶段中华法系下部门法的研究,多承袭乃至照搬西方部门法的划分及研究方法,而忽视了中华法系本身的精髓;由于受西方“二元”理论的影响,当前“国家一民间”体系的构建与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难以吻合:中华法系应当确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研究方法,六事法体系就是典型的代表:中华法律部门体系的研究,应当立足本土,而非盲目照搬西方。

二、传统法律文明专题研究

李俊强《浅析岳麓秦简中的“廷卒乙廿一”令》认为,“廷卒乙廿一”令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廷卒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之类的犯罪,其既有罪名之认定,亦有刑罚之适用;从整体来看,竹简主要记录了吏、民捕盗及相关读职、连坐之法,内容严苛且条理清晰;在条文细节的解读上,对竹简的理解却困难重重,如“赏毋律,今为令”的解读、律令内容之分界等;“廷卒乙廿一”令体现了秦律之严苛,秦律本身的庞杂与稠密客观上导致了其整体编纂水平的简陋粗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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