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刘仁辉,刘莎|(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

【作 者】刘仁辉,刘莎
【丛书名】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土建类工程教育丛书
【页 数】 363
【出版社】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 2019.08
【ISBN号】978-7-111-63043-2
【价 格】58.00
【分 类】建筑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房地产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
【参考文献】 刘仁辉,刘莎.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9.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内容提要:

本书共12章,主要介绍了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土地制度、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建设工程用工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现代绿色施工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与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程序。 本书可主要作为高等院校土木工程类、工程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教材,也可作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参考书。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内容试读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1建设工程法律概述

1.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包括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1.建设工程法律

建设工程法律是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一般是对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宏观规定,大多侧重于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职能、权利、义务等,以及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的组织管理和生产的基本程序进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它一般由立法机构或由其授权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最后由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在我国,建设工程法律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涉及建筑领域的根本性、长远和重大的问题,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规范。

2.建设工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第二层次。建设工程行政法规一般是对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法律的实施。它依据法律中的某些授权条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或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人士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制定,并经立法机构审议通过。一般情况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中设有专门的法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编辑或组织编制有关的法规。例如英国建设部下设的建筑法规司,根据《建筑法》的授权条款制定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

了《建筑条例》,根据《健康安全法》的授权条款制定了《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公众安全条例》等。

在我国,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全国建设工程行政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行业的规范和涉及建设工程领域重大方针、政策或者重大问题的试行规定;凡涉及部委之间、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或涉外行政问题,也由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行政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3.建设工程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其中综合性规章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部门规章一方面将法体、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部门规章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目前,大量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的,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4.建设工程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定相关自治条例,但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与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因建设工程活动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地方性

第1章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建设工程地方性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在其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性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地方性规章等。

1.1.2.建设工程法律的特征及作用

1.建设工程法律的特征

建设工程法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管理和协作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具备一般法律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这是建设工程法律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工程法律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命令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授权。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例如规定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

2)命令。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赋予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限期拆迁房屋,进行企业资质认定,领取开工许可证等。

3)禁止。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赋予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例如严禁利用工程建设承发包索贿受贿,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肢解发包、挂靠等行为。

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30层以下、单跨跨度36m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14层以下、单跨跨度24m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例如用炉渣、粉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税的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授权工程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例如各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并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等。

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进行计划调节。计划可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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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

一种是指令性计划,另一种是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指令性计划本身就是行政管理。指导性计划一般不具有约束力,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也是应该遵守的。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授予工程建设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例如没有落实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停建、缓建。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转包和挂靠予以坚决取缔等。

(2)政策性

建设工程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工程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要随着工程建设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灵活而机敏地适应变化了的工程建设形势的客观需要。例如国家人力、财力、物力紧张时,基建投资就要压缩,通过法律规范加以限制;国力储备充足时,就可以适当增加基建投资,同时,以法律规范予以扶植、鼓励。可见建设工程法律规范的政策性比较强,相对比较灵活。

(3)技术性

技术性是建设工程法律规范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建设工程的发展与人类的生存、进步息息相关。建设工程产品的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紧紧连在一起。为保证建设工程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直接、具体、严密、系统,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机构遵守和执行。例如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

2.建设工程法律的作用

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连的一个行业。它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不仅为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物质环境,而且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面貌,反映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和文化艺术的综合发展水平。建筑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国民经济中,建设工程业是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建设工程法律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要发展,人类要生存,国家建设必不可少。建设工程业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各行各业最基本的环境,为人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教学研究环境和生产环境。为此,建设工程法律通过各种法律规范规定工程建设业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加强工程建设业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必需的物质基础,为国家增加积累,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1.2.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系指由建设工程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

第1章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都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由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形成了内容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法律与建设工程领域中各种活动发生联系的途径,建设工程法律通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法律规范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织按照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1.2.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都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同样,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包括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

在我国建设活动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厂、学校、医院等,或者个人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被称为建设单位或甲方。由于这些建设单位最终得到的是建筑产品的所有权,所以也根据国际惯例,将建设工程的发包主体称为业主。

承包方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方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建筑企业。按照生产的主要形式,它们主要有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构配件、非标准预制件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等。按照它们提供的主要建筑产品,还可以分为不同的专业,如水电、铁路、冶金、市政工程等专业公司。按照承包的方式,还可以分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一般称为建筑企业或乙方,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习惯称为承包商。

中介组织则是指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资质,在建筑市场中受承包方、发包方或政府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估算测量、咨询代理、建设监理等高智能服务,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建设专业中介服务组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又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因此从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内容和作用来看,建筑市场的中介组织可分为许多类型。例如,建筑业协会及其下属的设备安装、机械施工、装饰、产品厂商等专业分会,建设监理协会;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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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规

咨询公司,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和标价、审查工程造价的代理机构、监理公司、信息服务机构;质量检查机构,监督、认证机构,计量、检查、检测机构,及其他建筑产品检测、鉴定机构;各种以社会福利为目的的基金会、各种保险机构、行业劳保统筹等管理机构。

以上这些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可概括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作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行为能力是法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的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公民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自然人在建设活动中可以成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这些组织在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赋予这些组织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外部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既包括有形的产品一建筑物,也包括无形的产品一各种服务。客体凝聚着承包方的劳动,业主方则以投人资金的方式,以取得它的使用价值。在不同的生产交易阶段,建筑产品又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可以是中介服务组织提供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或其他服务;可以是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设计图和勘察报告;可以是生产厂家提供的混凝土构件、非标准预制件等产品;也可以是由施工企业提供的,一般也是最终的产品,即各种各样的建筑物、构筑物。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也涉及

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是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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