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董蕾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

【作 者】董蕾著
【页 数】 179
【出版社】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 2019.12
【ISBN号】978-7-5692-6005-2
【价 格】56.00
【分 类】房地产税-税收制度-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董蕾著. 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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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内容提要:

本书从地方财政视角,重新审视房地产税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关系,即房地产税不仅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且决定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由此可能形成良性或恶性循环:“房地产税税收收入-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纳税遵从度-下一轮房地产税税收收入”。在这一功能定位下系统地研究了房地产税的法律机制、征管机制和税收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增强房地产税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房地产税收制度有效落地和全面实施,确保地方财政收支的良性循环。本书研究成果将有利于促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建设,有利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健全地方税体系。

《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内容试读

第一章绪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人民生活质量提升的重要依托和百姓财富积累的重要载体。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健全地方税体系”都离不开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的改革与完善。然而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课证机制不完善,没有从地方财政收支的视角,按照地方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标准,设计房地产税的课征机制,与规范的房地产税相差甚远,无法发挥应有的职能。同时,现有房地产税的制度安排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严重滞后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于优化整体税制及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无论是从房地产税自身的规范发展出发,还是从健全地方税体系及深化现代财政体制改革考虑,对现行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都是势在必行的。我国对于房地产税的改革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从此物业税开征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然而,受房地产物权、土地批租等制度瓶颈的影响,物业税的开征并不顺利,始终未能成行。2011年1月,国家开始在上海和重庆两市开启住房房产税的试点征收,但受立法层级不高、征管手段缺乏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

等因素的影响,效果不尽明显。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求至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改革基本到位,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2017年11月,党的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地方税体系”,其中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其改革成果对地方税体系有重大影响。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由此可见,房地产税作为中央确定的健全地方税体系锁定的主要内容,是本轮税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无论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还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都需在相关税种改革完成后进行,尤其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改革成败直接关系后续改革。此外,当前“营改增”工作对地方政府财力产生较大冲击,地方政府债务累积导致的潜在风险加剧,迫切需要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之一的房地产税改革步伐加快,房地产税改革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一些政策的出台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也为房地产税改革提供了政策和技术支持,使房地产税改革成为可能。从法律视角来看,《物权法》的颁布,建立了私人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制度,私人合法财产受到保护;《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提供了税源信息。从税制视角来看,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和繁荣也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为房地产税按评估价值计税、测算房地产税的税率奠定了基础。从征管视角来看,税务系统内部培养了一批既懂得税收业务又懂得评估知识,还精通计算机技术的骨干力量,为房地产税改革进行了人才储备;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房地产税改革搭建了技术先进、信息完备的征管平台。

由此可见,房地产税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且已初具条件。但是如何改革成为当前急须研究的重大问题。房地产税改革牵涉每个家庭和每个公民,改革成本高、社会风险大,既需要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又需要课税要点的微观把握。要把房地产税改革作为整个税制改革的一部分,统筹安排,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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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其发挥出应有的功能。这也是本书的落脚点和研究的起点。

二、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

(一)房地产税改革能够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建设的特殊历史时期,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领域建设任务较重,不得不承担较多的事权,而“营改增”的实施,使地方政府普遍缺乏稳定、足额的收入,事权与财权并不匹配。因此,当今财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现有税收制度的框架下,重新构建地方税体系,选择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足额和稳定。在诸多税种中,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不易移动、税基稳定等特点决定其具备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天然禀赋。随着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的不断成熟,居民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房地产税终将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房地产税对健全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二)房地产税改革能够促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中央、地方的事权、财权相配比,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我国分税制改革后,诸多因素导致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等,尤其滋生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这一方面助推了房价的高增长,阻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另

一方面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导致过度开发、资源浪费。改革房地产税并且按照纳税人享受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征收税款,提升纳税遵从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区)级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解决当前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避免因过度依赖财政转移支付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研究房地产税将有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确定各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履行事权支出责任,满足公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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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

(三)房地产税改革能够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能力的提升

税收治理能力是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导向,税收征管体系是税收治理能力的制度支撑,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关键在于构建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房地产税的税收征管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和前提条件。只有拥有完备的征管体系作为保障,房地产税的税收制度改革才能落到实处,房地产税改革的诸多理念才能得以推行。房地产税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应该从房地产评估机制、跨省房地产登记机制、纳税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农村土地和房屋规范化管理机制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建立起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适应和引领房地产税收的发展。同时,为了配合房地产税改革,公安、民政、银行等相关信息也需要进一步整合,其管理水平应更加科学化和精细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梳理与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梳理

20世纪50到80年代,蒂伯特(Tiebout,1956)、奥茨(Oates,1969)、汉密尔顿(Halmilton,1975)和米兹科沃斯基(Mieszkowski,1983)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分别提出了房地产税的受益论与新论两种经典理论。受益论为房地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新论则强调房地产税是对资本课税,具有累进性,能发挥调节功能。两种理论研究基础不同,观点有别,掀起了国外学者研究房地产税的热潮,研究内容和范围日益拓展。本课题通过对外国文献的梳理发现,外国学者对房地产税包括中国房地产税收问题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房地产税与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关系

Tiebout(1956)提出来了布特模型,认为如果居民能够在社区间移动,那么人们在公共品的供给方面需要注意的三大问题:第一,人们的偏好显示问题,如何通过某种方法,把居民对公共品真实的需求显示出来;第二,社会选择问题,怎么样通过某种方法或者手段,形成非专制情况下的帕累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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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优社会选择机制;第三,公共品的监督管理问题,提高政府部门提供公共品的效率和积极性。社区如果不能有效率地提供给居民们所需要的公共品,那么该社区的居民将迁移到其他能够提供更符合他们偏好的公共产品的社区。这样社区间将形成一种竞争机制,能够促成社区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给定资源禀赋和偏好,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般均衡解是最优的且可解的。

英格(Yinger,1982)认为房地产税与学区密不可分,一个学区如果房子价格高,房地产税也就相应较高,最终流向学校的钱也比较多,学校(乃至整个学区)服务质量得到了提高,又吸引更多的家长购买学区房,从而推动房价上涨。

威廉(William,1992)认为可以将地方政府看成市场上的一个独立个体,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有着这样的一种交易,地方政府收获房地产企业上缴的房地产税,并为之提供公共服务。

费舍尔(Fischel,1992)认为开征物业税将使房价上升的幅度等于物区竞争,使物业税转化为受益税,换言之,物业税将完全转嫁给房屋所有者。

格莱泽(Glaeser,1996)认为房地产税对公共部门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刺激效果,眼前的房价能够表现出人们对于城市高水平生活的期望,公共部门为追求税收收入的远期目标,就会提高公共福利的层次,促使房价继续走高,从而增加税收。

伯奇(Borge,2006)认为,在控制了潜在的选择性偏误后,开征房地产税区域的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上成本要低20%。

霍克斯比(Hoxby,2012)认为,居民支付房地产税的方式影响他们对房地产税的容忍度。一次性交得越多,房产税就会越低。因为房地产税是税收的重要途径,政府必须确保居民没有意识到他们支付了多少。

奥茨(Oates,2015)认为2/3的房地产税会被资本化,且居民更愿意居住在能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的社区;减免房地产税会降低公共部门系统的工作效率,降低公共部门的税收收入。房地产税只是公共服务的收费,不会产生再分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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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课征机制研究

(二)关于房地产税的公平与效率

布伦南和布坎南(G.Brennan and J.Buchanan,1978,1980)比较关注税制结构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他们认为选民通过投票机制可以参与税制设计,制订对政府行为有效的激励机制,进而约束政府的自利行为。他们还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决议和一般税制改革研究中去。

米兹科沃斯基(Mieszkowski)于1972年首次提出新论,而后在1983和1986年重构了房地产税新论模型,并对新论进行了更进一步地拓展。与构造的初始模型相比,新模型在没有改变初始模型结论的基础上,推导出了房地产税税负归宿的利润税成分和消费税成分的明确表达式,并得出了新论的核心结论。新论认为,房地产税是对地方资本使用所征收的扭曲性税种。房地产税的差别税率会导致全国资存量的无效率配置,如果某地区房地产税税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该地区的资本数量就会减少,资本会流向税率较低的地区,直到各个地区的资本税后回报相等为止。同时,资本流出税率较高的地区会导致该地区资本密度降低,土地和房产的价值下降。另外,原模型和新模型都认为,因为担心房地产税税率太高会使资本流出本地区,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过低的公共服务水平,从而导致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少于需求。因此,房地产税不仅扭曲了资本配置,而且还降低了地方公共服务的水平,因而是无效的。

(三)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

哈伯格(Haboger,1962)从房产税的税负归宿与转嫁的角度,提出一般均衡分析模型,该模型从单一市场均衡分析扩展到多个市场共同作用下的均衡分析,弥补了局部均衡分析范围窄、缺少普遍性等缺点。

米兹科沃斯基(Mieszkowski,1972)提出房地产税新论,即房地产税的空间效应会对开发规划、土地利用和城市蔓延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房价。后来由亚伦(Aaron,1975)、佐达罗(Zodrow,1986)拓展,认为房地产税不是一种良税,对房地产征税,扭曲了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供需关系,改变了地方财政应有的决策,房地产税是对地方资本使用所征收的扭曲性税收,不同的房地产税率会导致全国存量资本无效率的配置。

索普(Shoup,1970)首次研究了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或者从低用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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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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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