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法学文库 不良资产投资指南》俞飞作;齐树洁总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东南法学文库 不良资产投资指南》

【作 者】俞飞作;齐树洁总主编
【丛书名】东南法学文库
【页 数】 317
【出版社】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 2022.09
【ISBN号】978-7-5615-8571-9
【价 格】68.00
【分 类】不良资产-资产管理-法规-中国-指南
【参考文献】 俞飞作;齐树洁总主编. 东南法学文库 不良资产投资指南.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22.09.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东南法学文库 不良资产投资指南》内容提要:

本书作为投资指南,指导投资人如何运用投资规则控制风险,获得利润,使其乐于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可行的投资渠道。本书结合实务工作,参考大量案例,从实证的角度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可以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尽绵薄之力。

《东南法学文库 不良资产投资指南》内容试读

第一章不良资产投资概述■

第一章不良资产投资概述

第一节不良资产投资市场

一、不良资产投资

不良资产,又指银行的不良贷款,即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向银行归还本息的贷款。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根据债务人是否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将银行贷款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其中“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由此可见,不良资产是对银行而言的,是银行监管部门从管理的角度对不能按时归还的贷款进行的分类。此处的“不良”相对于那些按时归还的良性贷款而言,是守约与否的优良与不良,不良资产中“不良”的含义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不良,并非指资产有除逾期还款之外的不良问题,特别是在款项贷出方面没有任何不良,借款主体如实存在,贷款行为如实发生,有借款合同、付款凭证,这些都是银行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否则涉及贷款类的犯罪。可以说,从贷款方面评判,这些可能属于最高优良。当然这些不良资产确实包含有问题的资产—确实无法或很难回收的债权(比如无抵押物的纯信用类债权,或债务人资不抵债),但也有可以回收的资产。后者即是不良资产投资人寻找的,能够为其带来利润的优质资产。因此,不良资产并不是真正的不良,特别是有些贷款虽然不能按时归还,只是债务人资金链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债务人最终能够归还。或者即使不能归还,但其提供的用于还款担保的财产足以偿还债务。这类资产对银行而言是不良,对投资人却是优良资产。无论贷款最终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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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不良资产投资指南

归还,或者担保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只要存在逾期,则均属于不良资产的范畴。可以说正是这种分类,为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因为该类贷款中有偿还能力的贷款恰恰是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的利润来源。

根据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的法律属性实际上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收取贷款的权利一银行的债权。不良资产的投资是指投资人向银行收购债权,再通过协商、诉讼、重整、出售债权等方式以获取利润。其中重整和债权的再次出售是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债权处置方式,对于社会投资者来说不太适用,尽管这种方式回报高,但需要极大的资金规模和非常专业的人员。

不良资产的投资市场又分为一级投资市场与二级投资市场。一级投资市场是银行直接向投资人出售资产,即债权的第一次转让;二级投资市场是指除

一级投资市场以外的其他投资市场,主要包括投资人从各级资产管理公司处收购、处置债权。由于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的限制,一级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受到严格的限制,银行的不良资产一般必须首先批量出售给指定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然后才能再次对外出售,这是一、二级市场分化的主要原因。目前有一些突破,对于非批量出售的不良资产(比如两户以下的个贷)不再要求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出售,优势是可以使不良资产及时得到处置。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购买方,提高成交率,因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毕竟有限,其对不良资产的规模要求偏高,对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不感兴趣。

相关案例: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张鹏、王铎舜债权转让公告”。①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

①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https:/www.cmbfae.com/gpnotices//304l.j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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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不良资产投资概述圆

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方的书面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标的资产情况:ZYQH21080057,张鹏、王铎舜债权,基准日为2021

年6月30日,标的资产总额1374130.22元,债权本金1351316.76元,欠息22813.46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第2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上述转让方委托出让的债权数量为2户,不够3户,不属于批量转让的范畴,故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必仅向资产管理公司定向转让。实质上,上述文件是对金融企业出让债权的松绑,以往的规定要求10户以上才可以批量转让,现在的规定由10户降低到3户,便于银行组包。该规定并无3户以上必须出让给资产管理公司,3户以下才可以出让给社会投资者之意,如此操作是银行偏向谨慎的工作表现。

二、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的参与主体

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不良资产的供方和需方。在不良资产处置时购买债务人资产的一方,不是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的参与主体,虽然有些买方确实存在投资所购买财产的意向,但其购买的是物权,不是债权。

1.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银行,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等。根据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我国目前有银行业金融法人机构4600余家,除了大型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占多数的是农村商业银行(148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690家)。①金融机构是不良

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20年12月31日)》,http://www.cbire.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ld=970966&itemld=863&generaltype=1,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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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投资指南

资产项目的最大的提供方,各类金融机构的存在,为不良资产投资市场提供了大量货源。

2.政策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全国性的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全国性的资产管理公司除传统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东方、华融、信达)外,又新设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一中国银河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各省最多只能设立两家地方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这些资产管理公司都是依据国家政策设立的,又称为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无论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具有国资背景,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大,是

一级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的主力军。

3.其他投资机构,包括各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主要为各类民营企业。

4.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失信人员不得参与。

5.境外投资机构,但境外自然人不得参与。当然,境外机构参与国内不良资产投资应当遵循我国相应的法规,办理相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第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中注明了担保的具体情况,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外国投资者办理不良资产转让时应当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相关手续,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各个不良资产项目债务人主体、金额的不同,出售方在发布拍卖公示

时会明确提出对收购方的资质要求。一般情况下,对于任何不良资产,AMC

公司均有权收购,上述后三个主体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投资者在决策时务必仔细研究资质限制,以免遭受损失。

对于收购主体还存在特定人员排除,如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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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投资指南

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三是依据审慎监管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四是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五是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与不良资产投资密切相关。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常自行或联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不良资产的监管文件。比如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6号),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89号),财政部、银监会印发的《关于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

严格地讲,最高人民法院不属于不良资产市场的监管部门,不具备对不良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但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司法向来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针对不良资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不能归类于监管文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胜过监管文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1号)等。

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

ItemList.html?itemPId=900&.itemId=901&.itemUrl=ItemListRightArticle.html&.itemName=%E4%B8%BB%E8%A6%81%E8%81%8C%E8%B4%A3,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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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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