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实务》陈晓华,朱林主编;赵春雨,吴旭副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不良资产处置实务》

【作 者】陈晓华,朱林主编;赵春雨,吴旭副主编
【页 数】 227
【出版社】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18.09
【ISBN号】978-7-5049-9697-8
【价 格】76.00
【分 类】不良资产-资产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陈晓华,朱林主编;赵春雨,吴旭副主编. 不良资产处置实务.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8.09.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不良资产处置实务》内容提要:

本书分为不良资产导论、不良资产分类、处置心理篇、处置技巧篇、处置实务篇等章节。旨在改变一般民间处置行为在社会各界的现有印象,实现处置行为的合法化、合理化、人性化,力争解决社会普遍存在的不良资产问题,使社会各处置主体为银行、企业以及社会个人提供全方位的处置服务。

《不良资产处置实务》内容试读

第一章不良资产导论

第一节不良资产的概念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及民间借贷不良资产。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上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其中将正常、关注两类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权等。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地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其监事职能。

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二节不良资产的成因与类型分析

一、不良资产的成因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体制政策上的,也有经营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

1.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淀、呆滞,是不良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

2.从政府方面看,政府行为边界过大,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是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

3.从企业方面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国企的经济效益低下,

是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

4.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

5.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的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另一

方面,一系列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不完善和极不规

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法律法规未真正得到执行。由于行政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

(3)法律意识淡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干预银行依法收发贷款;银行自身依法信贷意识也不强,贷款担保不规范,重复抵押、无效抵押大量存在,都为不良资产的产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企业不良资产的成因

1.往来款项管理制度缺位

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1)因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盲目进行赊销。购货单位拿到货物后迟迟不付款,而企业由于财务人员责任心缺失及人员更换等原因,对货物催款不及时,导致欠款时间过长:有的连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都搞不清楚,对方故意不认账或无力支付。(2)部分企业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通过往来款做虚假收人,达到企业虚假盈利的目的,这种为完成指标而存在的往来款自然是无法收回的。(3)企业领导或财务人员因缺乏监督机制而随意出借资金,结果使资金流入他人囊中,给企业带来了资金损失。(4)大部分企业重销售、轻管理,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从中拿回扣,当这些销售人员离岗或因失职而被解聘后,企业也无有效对策和制度加以约束,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责任人却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2.成本利润不配比,存货积压或短缺

目前,有的企业财务不掌握企业的实际发生成本,企业各部门对已发生的实际成本瞒报或缓报,对已入库的物资,在领用时不办理出库手续,致使无对应成本结转,造成库存材料盘亏,企业潜在亏损已存在;有的企业存货实际已发出销售,但成本结转不及时,造成企业库存材料和利润的虚增:有的企业因管理制度、风险意识不强等因素,在物资采购中存在盲目性,造成企业存货大量积压;还有的企业因生产工艺、技术等问题,生产的产品存在残次品,或物资已毁损、报废,但仍积压在仓库而未做技术评估计价同样虚增了物资价值,企业存在潜在亏损。

3.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无效益

投资环节中的不良资产在整个企业不良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决策失误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1)投资盲目决策。决策制度不健全,往往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决策,没

有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投资管理:有些项目投资前不搞前期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就匆匆上马,而一旦发现决策失误,已不能及时挽回,造成投资损失。(2)企业一旦发生投资,就无人再去关心投资事宜。例如,有的企业对外投资已多年,但以何种形式投资、被投

资单位是否分配过投资收益都不清楚,有的甚至已与被投资单位失去联系,对方单位已

关停,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进入清算阶段也不清楚;还有些企业投资形成损失后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长期挂账: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由于债转股等原因,对各股东所持股

资产

权进行缩减而造成投资损失长期挂账,未进行账务处理。目前,还有很多企业为在短期内获得收益,将部分资金投入股市,但由于近期股市持续低迷,股票占用了许多流动资

金而不能变现,不但失去了资金效益,还在客观上形成了企业的潜在亏损。

4.企业法人、经营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

有些企业经营者为完成考核指标,对已发生的资产损失不予涉及,将形成的亏损长期挂账:有的企业没有将产品成本全部结转到产成品,一直挂在产品科目中;有的企业甚至将当期的经营亏损转入递延资产,将管理费用转人待摊费用,长期不予摊销,人为造成不良资产;还有的企业因法人调动,新任法人对前任遗留的不良资产采取消极态度,不能有效避免资产损失的扩大,最终导致资产损失有增无减。对此,有关部门却对责任人难以划清责任,给不良资产的处置带来了难度。

二、不良资产的类型分析

通常,按照债权主体的不同,把不良资产分为银行贷款、企业间的抵押借贷、民间

借贷和P2P信贷四大类型。

(一)银行贷款种类及处置现状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1)企业经营贷款是一种流动资金贷款,以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为主要的贷款对象,帮助借款人融通资金,具有贷款审批时间短、还款方式灵活的优势。

(2)根据贷款期限,银行贷款可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和弥补其他季节性资金不足等临时需要;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到1年的(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3)按照担保方式不同,银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

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须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自己的信用

程度作为还款保证。这种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

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人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

置实务

的考察,以降低风险。主要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符合《贷款通则》和银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方保证贷款,是指根据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或未能还款时,由第三方代为偿债的贷款。第三方保证的存在,可能会使授信风险评级强于借款人风险评级。应注意的是,即使第三方保证或保证人的具体特征并不能确保更强的授信评级,获得第三方保证本身也总是能够给银行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人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质押的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

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

凭证交予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①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券、票据等)。

②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必须移转占有。

③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④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⑤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清偿债权。

2.消费信贷

消费贷款也叫消费者贷款,主要是指用于留学贷款、房屋装修、购买耐用品乃至买车等方面的个人贷款,从种类上看,消费贷款包括住宅抵押贷款、非住房贷款和信用卡

贷款。具有消费用途广泛、贷款额度较高、贷款期限较长等特点。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

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消费信贷贷款年限为1年至10年,贷款金额最低5万元一笔,抵押率:抵押房产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5%;写字楼、街面商业用房、别墅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

资产导论

岁。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银行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接受未成年人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可以以个人名下完全产权的商品房、成本价房、别墅、商铺、写字楼等进行抵押,抵押房产建筑面积最低不得小于30平方米,抵押房产的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30年。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同时会根据房屋的性质和抵押率不同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如果借款人是夫妻,签署借款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必须夫妻双方到场。

(1)消费信贷的种类

①短期信用贷款。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由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收入6倍的、无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②综合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做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③旅游贷款。旅游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做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④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科、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

⑤汽车贷款。汽车贷款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人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⑥住房贷款。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

S

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2)消费信贷风险因素

①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

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

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也可能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还不多,但随着业务量的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加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人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记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仍主要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缺、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另外,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也会有疏漏。同时,贷后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②与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银行开办的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高额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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