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李林启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

【作 者】李林启著
【页 数】 306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1.01
【ISBN号】978-7-5620-5142-8
【价 格】86.00
【分 类】担保物权-民事诉讼-诉讼程序-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李林启著.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1.0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内容提要: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施需要申请、受理、审查、裁判、执行等一系列紧密联系的环节,同时,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有效运行需要完善的物权公示体系和诚信体系的支撑。本书结合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立法及理论研究的现状,分九个部分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其适用进行实证研究。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内容试读

第一章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经济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人类赖以生存、得以发展的基础。商业经济发展的初期,经济活动的空间及交易内容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信用在促进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交易的内容越来越多、交易的频率越来越高,加之交易方的信用存在诸多难以捉摸的复杂情况,给予信用的基础并非永久可靠而坚实,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单纯依靠交易方的信用已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为了应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财产的担保顺应债权从“主观人格关系转变为客观经济关系”的发展需求,在人们不断探寻抵御交易风险手段的过程中应运而生。〔2)担保物权作为财产担保的方式之一,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经济现象,是现代生活方式的基石。〔3)借助于担保物权,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消费资金,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生产经营资金。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基础上促进了财产的流转及资金的融通,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4)同时,担保物权制度作为

〔1】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指出:“就商业经济的发展而言,·内部的'市场一借款人信用(或多或少)可以信赖的市场一尤为重要。”参见[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7页。

〔2)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3)[美】万安黎:《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江照信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4)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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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

依据物权制度构筑起来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极富创造性的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担保物权方式的不断创新,最高额抵押、权利质押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的适时创设,存在于“法律大厦”不同地方的诸多财产及权利被置于担保物权制度的统摄之下。〔1】健全完备的担保物权制度,使得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风险得以化解,交易安全得以保障,经济效益得以提高,经济秩序得以维护,进而使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升。

保障债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当债务人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享有对特定担保物进行变价优先实现其债权的权利。可以说,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为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科学合理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是成熟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2)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债权人除了考虑担保财产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是否相当外,更为关注担保物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成本等因素。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实现制度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关键。〔3】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中,提高担保物权的实现效率是其共同追求的目标之一,如英国允许权利人进行私力救济,〔4)《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流押条款,〔5]《瑞士民法典》对不动产担保中的担保物权以何种方式实现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等。〔6】这些不同国家的做法,都体现了实现担保物权立法的效率性。正如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所指出的,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是物权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7)

在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高效、快速、低成本地实现

〔1)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18页。

〔2〕现代市场经济中,成熟的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四个基本支柱,即宽泛的担保范围、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以及快速的执行程序。参见牛娟娟:“总结担保创新实践服务经济金融发展一《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综述”,载《金融时报》2010年6月2日[3)See Gerard McCormack,"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Law Reform in England and Canada",Journalof Business Law,March Issue,2002.

〔4)参见[英]F.H.劳森、伯纳德·冉得:《英国财产法导论》,曹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

版,第147~148页。

〔5〕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44~545页

〔6〕参见《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232页。〔7〕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序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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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担保物权,对于保障融资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也未明确应以何种程序实现,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也存在较大争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编的第十

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用两个条文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审查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196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作了规定,第197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等问题。依非讼法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由此,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模式得以确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得以融洽衔接,从而为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新设了一条便利、快捷的通道,有利于更加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2)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保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主体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省诉讼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是此次《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司法实务中并无先例可循,加之《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只有第196条和第197条两个条文,过于原则、模糊,不足以为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了明确或者进一步的细化,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加强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是学界和实务部门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基于此,本书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提

〔1)《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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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

出完善的建议,以期有助于担保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者全面、准确地理解立法意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二)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建设法治中国”,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实现…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实现公正司法,体现在司法机关的权力运行过程中,落脚于具体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因此,研究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保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性、严谨性、

一致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既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又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1)

1.为担保物权实现的科学立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精神使得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只有一百余字的两个条文,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审查等问题的规定也较为概括,显得过于粗陋,笼统的法律规定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用中必然遇到诸多的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完善,但其缺陷还是不少的。遵循民事诉讼的普遍规律,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深入考察司法实践中各地多样化、复杂化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通过数据分析剖析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拓展、深化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从理论上厘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各种争议问题,丰富实现担保

〔1〕于建嵘教授认为:“学术研究的意义和灵魂是具有独特价值的命题。这种价值主要体现在学术积累和社会发展两方面。就学术价值而言,它应该在研究方向、研究方法、论证逻辑体系或研究结论上,是对已有的学术研究活动的补充或修正;以社会价值而论,一部社会科学…的著作,其生命力和意义则主要表现为对现实问题的理性关怀。”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页。笔者比较认可上述观点,将主要从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来论述本书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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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物权非讼程序理论研究的实证素材,填补理论研究上的不足,进而为立法部门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科学立法提供重要的参考。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脱离的当下,〔1)这种研究路径具有更为重要的学术价值。

2.实现担保物权实体准则与程序规范的水乳交融

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学者基于程序法学特定的话语体系,过分强调程序法理论的个性特征,导致程序法的研究与实体法的研究严重分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要实现现代化转向,其最为重要的指标性特征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这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2)而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必须结合具体的制度来进行,如此,才能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即为一个较好的突破口。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

二者紧密结合。因为,《物权法》等实体法上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依据是担保物权的存在及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这是一个预设的前提,是一种静态的权利义务分配。担保物权能否实现及通过何种程序实现是一个需要在程序法中解决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则是将《物权法》等实体法上静态的、字面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动态化。因此,着眼于《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衔接的特别程序,以综合的视角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其能够更好地使实体和程序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化,实现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之间的交流、互动,也使得实现担保物权实体准则与程序规范水乳交融,保障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效果得以圆润实现,使担保物权各方主体的权利在实体和程序的良性互动中得以恰如其分的有效表达,从而使担保物权制度产生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果。

〔1〕张卫平教授指出,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实际上处于一种相对贫困化的状态,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是重要的表征之一,也是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脱离民事诉讼实践,民事诉讼实务则基本上甚至完全游离于理论的影响之外,从而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隔离,彼此形成各自不同的、难以沟通和交流的话语体系。对于理论界而言,实务界俨然成了“他在”的另一个世界。理论界和实务界彼此轻视对方,理论界认为实务界没有按照法律和法理给定的规则“出牌”,经常是按照习惯的非规范操作,缺乏合法性;实务界则指责理论界提供的理论是“想当然”,是“闭门造车”的结果,过于天真和理想化,而实务界的实践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性。参见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

〔2〕汤维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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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

3.为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科学处理提供有效指导

对现实问题的理性关怀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社会价值,也是学术研究生命力的主要表现。担保物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而担保物权的实现则是影响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处于既有难得历史机遇也面临诸多严峻挑战的重要战略期,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及便捷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助推“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物权法》有关条文虽然对担保物权的实现作了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司法程序与之衔接,大部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仍是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只有极少数案件在设立担保物权时采取了公证的方式,获得了强制执行的依据,从而通过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为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立法机关的选择是否正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是否合适及程序的内部构造是否合理,在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能否达到立法的初衷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实证的考察及深入的研究,现实效果也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毋庸置疑的是,《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规定得不完善,必将使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无所适从,造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实践的乱象丛生。因而,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具体来说,笔者的研究将针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适用展开实证调查和分析,从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效果提供评价的直接样本,并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找出其真正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具体的建议,为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进而更好地拓展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学术视野,使司法实务工作者全面、准确地理解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意旨,也为实务部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效处理提供足够的实证和理论支持。如此,规范、严谨、可操作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加之司法实践中各基层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地切实遵守、准确适用,每一个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判都将合法、合情、合理,司法的公平正义就能在每一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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